{"billNo":"202110182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賴惠員","林楚茵","吳沛憶","陳秀寳","羅美玲","陳瑩","王世堅","李柏毅","王正旭","范雲","沈伯洋","王美惠","李昆澤","徐富癸","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7","laws":["04650"],"mtime":"2026-01-20T15:15: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27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271","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因應私立學校在少子化趨勢下所面臨之財務壓力，並強化超額年金制度之監督與政策調整機制，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應每五年檢討超額年金相關事項，並提出報告送至本院；另為保障教職員退休權益與促進私校健全經營，並使既有行政輔導措施具法律依據，爰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輔導及協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以下簡稱超額年金），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負擔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但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明定何謂超額年金，以及私校之被保險人部分則由校方和政府各負擔一半。\n二、現行超額年金制度係考量保險性質、財務負擔與教育政策需求而設計，惟該制度施行逾十年，少子化、退場學校增加、政府承接義務、補助機制運作等情勢均已發生變化，現有法制並無週期性檢討之明文規範，政策調整多賴行政協調，欠缺制度化程序，致跨部會協調與情勢反映欠缺制度化程序，亦不利立法院之監督與評估。爰有必要增訂定期檢視規定，確保制度能因應教育與財務環境之變動。\n三、為避免單一機關難以全面掌握制度運作狀況，爰新增第一項明定兩院共同檢討之要求，以促進跨機關政策整合，提升檢討之完整性、透明度與專業性；另為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保障與促進私校健全經營，爰新增第二項明文規範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協助，使行政措施法制化，強化制度運作的穩定與預期可能性。\n四、本次修法不涉及現行分擔比例與財務來源之調整，不影響既有制度之財政原則，且透過檢討制度化與輔導法制化，可提升政策彈性、行政效率及教育體系之整體穩定性，能兼顧財政紀律及各界訴求之平衡。","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近年少子化使部分私立學校超額年金負擔日益沉重，有影響校務運作、教職員權益與教育品質之虞。現行制度欠缺固定之檢討週期機制，致政策調整欠缺前瞻規畫基礎。爰增訂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期檢討機制，每五年就分擔比例、財務影響、補助與輔導措施等情形檢討，並提出報告以供國會監督及未來制度調整之參據。\n\n三、另為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與私校健全經營，需要強化政府於輔導與協助面之角色。是以增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必要輔導及協助之規定，使相關協助具備法律授權基礎，有助提升私校財務穩定性，強化教學環境之安定。","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之超額年金分擔比例，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私立學校財務狀況、主管機關補助及輔導成效、全體被保險人權益及相關政策需要，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每五年檢討一次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備查。\n\n為避免私立學校因超額年金負擔而影響辦學或教職員權益，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職權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first_time":"2026-01-09","last_time":"2026-01-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2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