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27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1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1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6","laws":["01958"],"mtime":"2026-01-13T18:15:23+08:00","提案人":["李柏毅"],"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279號","案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鑒於無人機及水面水下無人船應用範疇日益多元，已廣泛用於農業監測、環境保護、物流運輸、醫療救援，乃至於災害發生時可前往具危險性或人力無法到達之地區進行災情資訊蒐集任務。故無論是民生與醫療應用或國家防救災需求，無人機及水面水下無人船產業皆蘊藏龐大潛在商機，為臺灣發展高可靠性無人機及水面水下無人船產業提供了良好的契機。為加速擴大國內需求及用途開發，以及實現產業發展與自主產能提升目標，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亭妃","王正旭","賴惠員","王義川","王世堅","陳培瑜","范雲","陳秀寳","張雅琳","劉建國","邱議瑩","鍾佳濱","羅美玲","郭昱晴","王美惠","吳思瑤","蔡其昌"],"對照表":[{"law_id":"01958","law_nam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n\n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n\n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n\n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n\n四、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n\n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六、文教及影視音設施。\n\n七、觀光遊憩設施。\n\n八、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n\n九、運動設施。\n\n十、公園綠地設施。\n\n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n\n十二、新市鎮開發。\n\n十三、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n\n十四、政府廳舍設施。\n\n十五、數位建設。\n\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各款公共建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22-12-02-修正:4","說明":"鑒於政府已將無人載具產業列為「五大信賴產業」之一，刻正積極整合跨部會資源，推動相關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期待可解決勞動力缺乏、都市發展快速、交通事故安全之虞等問題，也為民眾的生活帶來便利。為打造臺灣成為無人載具供應鏈的亞太中心，無人載具之服務需有相關設施配置，除生產研發設施外，還包含起降停靠設施、平日訓練之航飛行場域、研發過程中測試之場域、導航導引設施及能源補充設施，前述設施都需建置完善，才得以讓臺灣無人載具產業走向國際，展現產業自主能量。綜上，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n\n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n\n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n\n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n\n四、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n\n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六、文教及影視音設施。\n\n七、觀光遊憩設施。\n\n八、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n\n九、運動設施。\n\n十、公園綠地設施。\n\n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n\n十二、新市鎮開發。\n\n十三、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n\n十四、政府廳舍設施。\n\n十五、數位建設。\n\n十六、無人機及水面水下無人船相關設施。\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各款公共建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有疑義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first_time":"2026-01-02","last_time":"2026-01-06","提案編號":"20委1101827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2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