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2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1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1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6","laws":["04105"],"mtime":"2026-01-13T18:14:54+08:00","提案人":["翁曉玲","陳玉珍"],"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285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陳玉珍等31人，有鑑於民國八十三年憲法修正後，總統與副總統改由中華民國全體國民直接選出，惟對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提案仍由代議機關立法委員行使之，致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直接民權－罷免權無法積極行使，而無由人民連署提案之途徑。故增訂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對正副總統罷免之提案權，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馬文君","顏寬恒","林德福","陳雪生","謝龍介","羅智強","林沛祥","陳永康","林倩綺","廖偉翔","賴士葆","陳超明","許宇甄","黃仁","林思銘","黃健豪","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徐巧芯","葛如鈞","張智倫","羅明才","蘇清泉","徐欣瑩","王育敏","邱鎮軍","高金素梅","廖先翔","盧縣一"],"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3","說明":"一、依據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其中，選舉權與罷免權乃「對人」的參政權之一體兩面，人民既享有選舉權，自應有能對其所選出之公職人員，決定是否解除其職務之罷免權利。惟自民國八十三年修憲後，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改為人民直選，罷免之提案權卻僅得由立法院行使，人民並無提案罷免總統之權利，形成人民只能消極行使罷免權之不合理現象，亦不符合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意旨。\n\n二、為符合我國憲法現行之架構，落實人民對於總統、副總統有提案罷免之直接民權，且符合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由原選民罷免之意旨，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無黨籍之正副總統候選人須獲得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之連署門檻，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罷免案之連署人應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九項，增訂得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提議，百分之十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修正":"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罷免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或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提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連署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說明":"一、依據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其中，選舉權與罷免權乃「對人」的參政權之一體兩面，人民既享有選舉權，自應有能對其所選出之公職人員，決定是否解除其職務之罷免權利。惟自民國八十三年修憲後，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改為人民直選，罷免之提案權卻僅得由立法院行使，人民並無提案罷免總統之權利，形成人民只能消極行使罷免權之不合理現象，亦不符合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意旨。\n二、為符合我國憲法現行之架構，落實人民對於總統、副總統有提案罷免之直接民權，且符合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由原選民罷免之意旨，爰修正本條第九項，增訂得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提議，百分之十以上連署提出罷免案，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first_time":"2026-01-02","last_time":"2026-01-06","提案編號":"20委1101828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2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