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30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葉元之"],"連署人":["羅廷瑋","黃仁","廖偉翔","張智倫","廖先翔","黃健豪","陳雪生","王育敏","林沛祥","盧縣一","林德福","黃建賓","丁學忠","羅智強","蘇清泉","謝龍介","楊瓊瓔","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7","laws":["07352"],"mtime":"2026-01-20T15:15: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30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300","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鑑於現行國民教育階段，對於在學學生出現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顯著造成師生安全疑慮「校園小霸王」，學校輔導資源難以有效介入，且其行為持續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與多數學生之學習權益，甚至危及其他師生生命安全，爰擬具「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明確規範轉介教育之服務對象、轉介程序、學校設立、專業師資配置及經費來源，建立專業化之轉介教育安置機制，除提供正常教育之外，更加強學生專業輔導、心理諮商與行為矯正，以保障其受教權及預防少年犯罪，並維護其他同學受教權，俾利教育部提升國民教育品質與校園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52","law_name":"國民轉介教育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確立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由於現行國民教育法對於「在學期間」行為嚴重偏差且影響校園秩序之學生，缺乏專門的教育安置與輔導體系，爰制定本條例。\n\n三、明定經評估有安全疑慮者，不應回到原學校，而應由主管機關主動介入，將其導引至具備矯治能力的中介教育學校，落實校園安全防護網。\n\n四、目的在於保障高風險學生之受教權，同時維護多數師生之學習環境，提供專業之教育服務。","增訂":"第一條　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學習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多數學生與教師免於暴力威脅及恐懼之自由，對有嚴重適應困難、顯著偏差行為，危害他人安全之學生，提供專業性之教育及輔導環境，特制定本條例。\n\n特殊教育法或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明定本條例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一、明定本條例轉介教育之服務對象，限於「國民教育階段在學學生」且需符合經學校輔導無效及評估需轉換環境之要件。\n\n二、明定當學生符合前列條件並經專業評估後，即應啟動強制性轉銜程序，維護校園多數師生之教育權益與教學秩序，避免校園小霸王危害師生安全與學習環境。\n\n三、為避免再次發生校園內嚴重攻擊事件造成師生傷亡，賦予學校將霸凌、攜帶危險器械進入校園等樣態，危害校園安全者，強制安置之法源依據。","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之服務對象，指國民教育階段在學學生，涉犯下列情事之一，經學校實施輔導無顯著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評估有轉換學習環境之必要，應強制接受轉介教育學校之安置與輔導：\n\n一、對教師或學生實施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暴力行為，致生校園安全疑慮者。\n\n二、長期嚴重霸凌同學，經評估對受害者身心造成重大危害，不宜繼續留於原校者。\n\n三、攜帶危險器械進入校園或有其他嚴重危害校園公共安全之行為者。\n\n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經少年法院（庭）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於停止收容、責付或收容期滿後，經評估認有危害校園安全之虞，不宜逕返原學校就讀者，教育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其直接轉至轉介教育學校接受安置與輔導。"},{"說明":"確保學生不荒廢課業，確立「轉介教育」之教學內容，確保學業、輔導並重。","增訂":"第四條　轉介教育應由專業學校提供融合學業、法治教育、生活輔導、心理諮商、行為矯治及適性課程之教育服務。"},{"說明":"確立轉介教育為政府應負之教育責任，並明定經費由中央編列預算支出，以確保學校之穩定運作。","增訂":"第五條　轉介教育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說明":"鑑於學生在地化服務之必要性，明定教育部應於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置一所轉介教育學校，確保服務之可近性與區域平衡。","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直轄市、縣（市）至少設立一所轉介教育學校，以滿足轄區內學生之教育需求。"},{"說明":"為使教育服務更具彈性與專業性，明定轉介教育學校得採政府自辦或公辦民營方式運營。","增訂":"第七條　轉介教育學校得採下列方式辦理：\n\n一、主管機關直接設立及管理。\n\n二、主管機關得委託以人為本，強調感化教育及愛的教育，並尊重學生主體發展適性之非營利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符合資格之機構成立轉介學校。"},{"說明":"鑑於服務對象之特殊性，轉介教育需整合教育、心理、社工、輔導等專業，爰明定學校應配置之專業人力種類，且比照國民教育階段之師資、組織與相關法規。","增訂":"第八條　轉介教育學校應置專任之教師、輔導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生活輔導員。\n\n針對暴力或嚴重偏差行為學生，應增置具備行為矯治專業之輔導人力。\n\n轉介教育學校之師資及專業人員編制、資格、聘任及進修、設立等事項之辦法應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說明":"課程設計不僅是適性發展，強調「法治觀念」與「行為責任」，導正學生偏差價值觀，強化法治觀念與情緒管理的教育培養。","增訂":"第九條　轉介教育學校之課程應強化法治觀念、情緒管理、人際互動與行為責任感之培養，並應涵蓋學業、品德教育、法治觀念、技藝訓練、生涯發展等面向。"},{"說明":"一、明定審議會審查標準應以「維護多數人安全」為最優先考量，避免過度保護加害學生而忽略受害者權益。\n\n二、賦予學生及家長對審議結果有申復權，保障程序正義及學生權益。","增訂":"第十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國民轉介教育審議會，負責審核學生安置及轉銜事宜。\n\n審議會對於符合本條例第三條之個案，應以維護其餘多數師生安全及校園秩序為優先。\n\n審議會之審議決議，學生及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如有異議，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說明":"一、確定安置期間最短為一學年，且針對具風險之學生，允許在轉介教育學校至畢業。\n\n二、由教育審議會進行評估是否適合轉出。","增訂":"第十一條　學生進入轉介教育學校後，最短一學年後得以轉學，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教育審議會評估，確保不會再出現第三條第一項之情事，始得同意。"},{"說明":"規定主管機關應對轉介教育學校實施監督與評鑑，確保辦學品質，並作為是否繼續委託或辦理之依據。","增訂":"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對轉介教育學校進行監督及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之，作為學校續辦或委託之依據。"},{"說明":"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條例必要之施行細則、程序、標準、專業人員資格等相關子法。","增訂":"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條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first_time":"2026-01-09","last_time":"2026-01-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3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