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3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范雲","林月琴","沈伯洋","莊瑞雄","王美惠","蔡易餘","張雅琳","李坤城","王義川","郭國文","陳冠廷","徐富癸","王世堅","羅美玲","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7","laws":["01922"],"mtime":"2026-01-20T15:15: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30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30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為防止樹木對架空電纜的傷害及風險，電纜下方原則上不應植樹，否則應有所設限，樹木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負起按時矮化樹木和修枝的責任；樹木新植或更新應遵循「適地適種」之原則；樹木矮化、修枝、伐除、更新等作業極具專業，得付費委託發電業者或輸配電業者代為處理，費用讓「人人都負擔得起」；授權業者按「危險木」處理原則，強制修剪或伐除。尤其臺灣颱風頻仍，強風、豪雨使得樹木損害電纜的程度加劇、範圍擴大為區域性，應該對於架空電纜沿線的樹木加強管制。爰擬具「電業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電業架空線路週邊20公尺範圍內之樹木加強管制，以維電纜安全，強化電網韌性，穩定電力供應，維護國人生活品質，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代人的日常運作完全仰賴電力。一旦發生停電，燈光、冷氣、冰箱立即停擺，超商與家庭中的冷藏食品面臨腐敗風險，便利商店的結帳設備無法使用，甚至連習以為常的手機充電及網路連線都可能失效。生活步調會在瞬間被打亂。因此，維護電纜完好無損，確保電力穩定輸送，是不可忽視的課題。然而，架空電纜沿線的樹木，往往成為威脅供電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n二、架空電纜周邊的綠化主要是為了提升景觀，降低輸電設備對視覺造成的負擔。然而，一旦樹木高度超過電纜，枝條碰觸、樹梢擦過，甚至樹幹折落等情況，都會大幅提高損及電纜的風險。以最近三年（111年至113年）台電公司（以下稱台電）的統計來看，平時（不含天災）樹木造成停電事故件數，每年都超過800件，甚至於上千件，平均每天超過2件。若以占比來看：來自於樹木所造成的停電事故，高達12.2%~13.79%（詳表一、台電111年~114年7月樹木造成停電事故數量、占比統計）。樹木引發的停電，不僅讓民眾的生活受到干擾，也使台電承擔額外的修復費用，形同全民與台電共同承受的意外損害。畢竟這些樹木既非台電種植，也不歸台電所有。實際上，這類停電事件原本是可以事先避免的。\n（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n三、發電業者與輸配電單位是路樹影響下的受害者。台電每年編列固定的樹木修剪預算（如表二：111年至114年樹木修剪維護預算與占比統計）。這筆經費自111年的4.6億元起算，逐年增加，到今年已達8億元。就配電線路設備維護費來看，也明顯逐年上升。樹木修剪在111年占14.93%，到114年已提高至18.01%。實務上，不少路樹生長速度快，修剪後不久，高壓電纜又再度「消失」在茂密的樹冠與樹叢之間，形成剪不完、追不及的情況。\n（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n四、架空電纜下方的路樹不僅是輸配電業者的苦，也是民眾長久以來的夢魘。居民擔心萬一樹木風折倒下，壓斷電纜，電線掉落路面，人車通過，有「電死人」（感電）之虞。各地一直都有里長反映路樹對架空電纜的威脅，稱「前人種樹，後人擦屁股」。\n五、強風與豪雨會加劇樹木對電纜的破壞，甚至使局部問題擴大成區域停電，尤其發生在夏秋兩季。臺灣位處西北太平洋颱風最頻繁的區域，又受西南季風及中央山脈地形影響，常在颱風來襲時引入大量水氣並造成豪雨。基於這些風險，架空電纜沿線的樹木管理確實應更加嚴謹。例如：賀伯（85年）、桃芝（90年）、敏督利（93年）、海棠（94年）、卡玫基（97年）、莫拉克（98年）等釀災型颱風，還有最近兩年、國人記憶猶新的颱風－凱米、山陀兒、康芮（113年）、丹娜絲、楊柳、鳳凰（114年）。\n六、去年（113）七月凱米颱風造成87.2萬戶停電；十月山陀兒颱風造成43.5萬戶停電；同月底康芮颱風，累計停電戶數達到97.3萬戶。今年（114）七月丹娜絲颱風，全臺停電戶數，高達100.9萬戶；八月楊柳颱風，停電戶數也達到了31.3萬戶。倘若再往前追溯，創下停電歷史紀錄的104年八月蘇迪勒颱風，停電高達450萬戶，當年全國總戶數才846.9萬戶，可見停電規模之大。這些停電事故有許多都肇因於路樹傾倒、樹枝折斷。\n七、事實上，電纜的搶修過程也面臨相當多的挑戰。地形複雜，尤其是山區和偏遠地區的道路限制了搶修速度；持續的強風和降雨使得損壞的電纜、電桿及設備更難以緊急搶修，稍有差池，人員傷亡，設備毀損，便衍生出生命、財產的二次災害。可見，若不對架空纜線周邊的樹木栽植進行管控，終將持續危及全民的生活品質與生命財產安全。\n八、樹木不是架空電纜沿線綠化的唯一選項，到處種樹也不一定是正確的。顯然架空電纜沿線就不適宜種樹，倘若執意種樹，因樹高超過纜線就有「樹枝導致停電或觸電事故」之虞，故對於架空電纜沿線一定範圍內之樹高必須予以管制。由於高大的路樹，樹高約在13至16公尺之間，為預防樹倒壓到電纜，因此宜以「架空電纜兩側各20公尺範圍內，樹高不得超過纜線高度」為原則，「確保電纜安全，防止樹枝接觸導致停電或觸電事故」。目的是為了讓樹木與架空纜線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避免潛在的危險，預防樹木被風吹倒、折斷。\n九、若仍要以樹木作為架空電纜沿線的綠化方式，必須遵循「適地適種」的生態原則。選對樹種，就是避免枝條觸碰電纜的核心關鍵。若在管制範圍內要植樹，應選用灌木或成熟高度低於5公尺的小喬木，因電纜高度本就不得低於5公尺。根據「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第六條」「……控制線路距地面之架設高度，沿路側裝置時，不得小於5公尺……」，「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表89之1」「……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沿道路架設，道路、街道或巷道，高度不得低於5.0公尺……」。因此在管制範圍內之植株應該以「草本、灌木或『成熟林木之樹高低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為主，才不致於為了樹木矮化、修枝而疲於奔命，因樹木的主幹、枝條會不斷地向上生長，直到其高度極限。因此「在既有電纜之植株的『新植』或『更新』」應限於「草本、灌木或『成熟齡林木之樹高小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以維電纜安全。（例如：成熟齡之槭、山櫻花（櫻屬（Prunus））之樹高，一般都低於5公尺。）\n十、相對地，對於「『先於新設電纜』之既有路樹」則施以輔導性的策略。地主或管理人可配合伐除或更新為前開合宜樹種；或者計畫性地進行植株矮化、修枝作業，使得樹高不超過纜線高度，以確保電纜安全，惟「植株矮化、修枝」，不會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周而復始、持續不斷、危險性極高之費財、費力的工作。\n十一、樹木的矮化、修枝、伐除、甚至更新等作業，誠非易事，其人員、機具、運輸、及相關技術皆須具備相當專業，一般人都不得其門而入。為保護作業之安全和效率，本法訂定「得付費委託輸配電業者代為處理」，其費率制定比照「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費用讓「人人都負擔得起」，嚴防不肖業者坐地起價、天價勒索。倘若管制範圍之樹木之管理人/所有權人怠忽責任，則授權業者按「危險木」處理原則，強制修剪或伐除，以維電纜和樹木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潛在的危險。\n十二、架空電纜下植樹，本質上就是「在危險處求安穩，在製造風險中求平安」，因此必須嚴格管理。為降低樹木對電纜的損害，電纜下方原則上不宜種樹；若要種，就必須設限，並由樹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負責定期矮化與修枝。新植與更新亦應遵守「適地適種」原則。至於矮化、修枝、伐除與更新等高度專業的作業，可付費委由發電或輸配電業者代辦，並讓收費維持在可負擔範圍。同時也應授權業者依「危險木」標準，得以強制修剪或伐除以確保安全。尤其臺灣颱風頻仍，強風、豪雨使得樹木損害電纜的程度加劇、範圍擴大為區域性，應該對於架空電纜沿線的樹木加強管制。特提出電業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案，對於電業架空線路週邊20公尺範圍內之樹木加強管制，以維電纜安全，提高電網韌性，保護全體國人的生活品質、生命財產安全。","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為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處理。","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44","說明":"一、架空電纜沿線不適宜種樹，尤其臺灣颱風頻仍，強風、豪雨使得樹木損害電纜的程度加劇、範圍擴大為區域性，應該對於架空電纜沿線的樹木加強管制。倘若執意種樹，因為樹木超過纜線高度就有「樹枝導致停電或觸電事故」之虞，故對於架空電纜沿線一定範圍內之樹高必須予以管制。由於高大的路樹，樹高約在13至16公尺之間，因此宜以「架空電纜兩側各20公尺範圍內，樹高不得超過纜線高度」為原則，以「確保電纜安全，防止樹枝接觸導致停電或觸電事故」，目的是為了讓樹木與架空纜線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避免潛在的危險，特別是預防樹木被風吹倒、折斷。\n\n二、若執意以樹木做為架空電纜沿線綠化的選項，必須遵守「適地適種」的生態原則。合宜樹種的選用是「防止樹枝接觸電纜」的成敗關鍵。前開管制範圍內倘若要種樹，其樹種應選用「灌木或成熟樹高低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因電纜的高度不得低於5公尺。根據「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第六條」「……控制線路距地面之架設高度，沿路側裝置時，不得小於五公尺……」，「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表89之1」「……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沿道路架設，道路、街道或巷道，高度不得低於5.0公尺……」。因此在管制範圍內之植株應該以「草本、灌木或『成熟林木之樹高低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為主，才不致於為了樹木矮化、修枝而疲於奔命，因樹木的主幹、枝條會不斷地向上生長，直到其高度極限。因此「在既有電纜之植株的『新植』或『更新』」應限於「草本、灌木或『成熟齡林木之樹高小於5公尺』之小喬木樹種」，以維電纜安全。（例如：成熟齡之槭、山櫻花（櫻屬（Prunus））之樹高，一般都低於5公尺。）\n\n三、「『先於新設電纜』之既有路樹」則施以輔導性的策略。地主或管理人可配合伐除或更新為前開合宜樹種；或者計畫性地進行植株矮化、修枝作業，使得樹高不超過纜線高度，以確保電纜安全，惟「植株矮化、修枝」，不會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周而復始、持續不斷、危險性極高之費財、費力的工作。\n\n四、樹木的矮化、修枝、伐除、甚至更新等作業，誠非易事，其人員、機具、運輸、及相關技術皆須具備相當專業，一般人都不得其門而入。為保護作業之安全和效率，本法訂定「得付費委託輸配電業者代為處理」，其費率制定比照「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費用讓「人人都負擔得起」，嚴防不肖業者坐地起價、天價勒索。倘若管制範圍之樹木之管理人/所有權人怠忽責任，則授權業者按「危險木」處理原則，強制修剪或伐除，以維電纜和樹木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潛在的危險。\n\n五、架空電纜沿線之植樹，形同「行危欲求安，造禍而求福」，必須嚴予管制。尤其不應將樹木矮化、修枝的責任推諉給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者。為防止樹木對架空電纜的傷害及風險，電纜下方原則上不應種樹，否則應按「適地適種」之生態原則而有所設限，樹木所有權人/管理人應負起按時矮化樹木和修枝的責任，其新植或更新理應徵詢既有電纜之輸配電業者之意見。","修正":"第四十條　為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架空纜線兩側各二十公尺範圍內之樹高不得超過纜線高度。該範圍之樹木新植或更新應以灌木或成熟齡樹高小於五公尺之小喬木樹種為原則。\n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新設線路應就前項樹高之管制範圍，輔導既有樹木之所有者或管理者按前項原則更新樹種，並給予適當之獎勵。\n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代為處理，並得追討處理費用。\n\n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得受理前項代為處理之申請，其收費標準應按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first_time":"2026-01-09","last_time":"2026-01-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3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