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3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明才","廖偉翔","羅智強"],"連署人":["葛如鈞","馬文君","王育敏","陳玉珍","顏寬恒","李彥秀","鄭正鈐","魯明哲","邱若華","謝龍介","陳雪生","翁曉玲","牛煦庭","羅廷瑋","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7","laws":["07123"],"mtime":"2026-01-20T15:15: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34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344","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廖偉翔、羅智強等18人，《跟蹤騷擾防制法》自施行以來，每年仍有近三千件違法案件，其中近四成屬於「實體跟蹤、行蹤監控型」高度侵入性行為，對被害人人身安全威脅極高。現行保護令多僅禁止特定行為，警方難以及時掌握加害人違法情形，往往是「違反後才介入」，防護力不足，無法即時阻止高風險再犯。其次，多國已對高風險加害人導入法院裁定的電子監控，並搭配被害人即時警示系統，使被害人與警方能及時掌握加害人動向，有效提升保護效能，凸顯科技監控對補強保護令制度的重要性。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納入科技設備監控防治，以強化即時防護並提升被害人安全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跟蹤騷擾防制法》自2022年6月1日上路後，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每年仍有約2,800至3,000件違法案件，顯示跟騷並非短期現象，而是持續性的治安與被害保護問題。其中，將近四成的跟騷行為屬於「盯梢、尾隨或監視觀察」等高度侵入性行為，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威脅更高。然現行保護令多僅能禁止特定行為，警方難以及時掌握加害人是否違反，實務上往往是「違反後才報警、再處理」。對被害人而言，此種「已發生危險後才介入」的事後防制模式，防護力不足，無法即時阻卻高風險再犯行為，被害人仍需承擔高度不確定的人身風險，顯示現行制度在即時預警、加害人動態掌握與被害人安全保護機制上，仍有明顯強化空間。\n二、西班牙、法國、英國、美國多數州及南韓均已針對家暴及跟騷案件，對高風險或違反保護令之加害人導入經法院裁定之全球衛星定位電子監控措施，並搭配被害人即時警示機制，使被害人得以及時知悉加害人是否接近禁止距離，警方亦可同步接獲通報並即時介入。南韓政府為強化防制機制，近期更宣布修正電子監控相關法規，強制高風險跟蹤騷擾加害人配戴電子監控裝置，並開發專屬手機App，使被害人可即時於地圖上掌握加害人精確位置，一旦對方接近，即可即時避險並通報警方。該系統並將整合至國家緊急報案專線，以利警方即刻部署警力，提供即時保護。南韓法務部指出，過去僅以簡訊通知加害人「接近警示」，未提供具體位置資訊，實務上難以協助被害人判斷逃生方向，導致保護效果有限。新制則著重於「讓被害人提前知道危險來自何處」，並由國家即時介入，顯著提升實質保護效能，亦顯示科技監控措施對補強保護令制度具有關鍵作用。","對照表":[{"law_id":"07123","law_name":"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n\n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n\n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n\n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n\n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n\n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law_content_id":"07123:07123:2021-11-19-制定:12","說明":"新增第一項第四款，原第四款移列第五款。","修正":"第十二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n\n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n\n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n\n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n\n四、命相對人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n\n五、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n\n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n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first_time":"2026-01-09","last_time":"2026-01-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3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