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3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瑩","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連署人":["陳亭妃","林岱樺","陳秀寳","陳素月","王美惠","羅美玲","賴瑞隆","王世堅","徐富癸","林月琴","李柏毅","王正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7","laws":["01227"],"mtime":"2026-01-20T15:16:0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3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370","案由":"本院委員陳瑩、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易餘等16人，為維護法律安定性及人民信賴保護原則，並秉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凡依法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既有身分及相關權益，不應因法律修正加註限制而受影響，爰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維護法律安定性及人民信賴保護原則，凡依法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除其自行依規定申請放棄身分外，後續修法不應影響其既有身分及相關權益。惟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於適用上恐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虞，須再行檢討修正。\n二、查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均屬依法合法取得，其身分效力不應因後續修法而另行加註限制，致生未符新增要件即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形。\n三、本修正提案增列第四項規定，明定凡因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而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年○月○日修正施行後，無須另行申請，即回復其原住民身分。","對照表":[{"law_id":"01227","law_name":"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n\n一、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n\n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n\n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n\n四、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n\n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一次為限。\n\n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23-12-18-全文修正:5","說明":"一、增列第四項。\n\n二、原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而喪失原住民身分者，自本法○年○月○日修正施行後，無須另行申請，即回復其原住民身分。","修正":"第五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n\n一、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n\n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n\n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n\n四、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n\n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一次為限。\n\n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n\n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自本法○年○月○日修正施行後，原住民身分不喪失。"}]}],"first_time":"2026-01-09","last_time":"2026-01-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3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