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38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王鴻薇","林沛祥"],"連署人":["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李彥秀","馬文君","牛煦庭","顏寬恒","謝龍介","邱若華","徐巧芯","邱鎮軍","鄭正鈐","陳雪生","翁曉玲","廖先翔","黃珊珊","洪孟楷","廖偉翔","羅智強","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7","laws":["01139"],"mtime":"2026-01-20T15:16: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38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383","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王鴻薇、林沛祥等23人，鑑於企業改組或轉讓時，原經營者與新經營者仍有商定留用權，但為避免勞工無從獲得勞工權益資訊，而於企業改組或轉讓時，損及其工作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進一步保障勞工生存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22","說明":"一、鑑於企業改組或轉讓時，原經營者與新經營者仍有商定留用權，但為避免勞工無從獲得勞工權益資訊，而於企業改組或轉讓時，損及其工作權益，並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金管銀法字第1110273783號書函，明定應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商談，以保障勞工相關權益。\n\n二、爰提案修正本條部分文字。","修正":"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應與工會或透過勞資會議協議，以通過勞工安置計畫及相關權益處理措施，並將會議決議記錄，於改組或轉讓基準日前三個月，通知相關勞工。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條件，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first_time":"2026-01-09","last_time":"2026-01-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3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