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3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八十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丁學忠"],"連署人":["林倩綺","張嘉郡","黃健豪","牛煦庭","謝龍介","徐巧芯","廖偉翔","羅明才","柯志恩","陳玉珍","翁曉玲","林德福","葛如鈞","張智倫","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4-17","laws":["02308"],"mtime":"2026-01-20T15:16: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38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385","案由":"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為實際執行採購之情形，修正有關招標條件之修正，並刪除申訴審議規則報請行政院之規定，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八十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二十條，依體例刪除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者」，並增列第六款，以免有其他各款位涵蓋之情形。\n二、修正第八十條，刪除採購申訴審議規則行政院核定之規定。\n三、修正第九十八條，依平權及尊重之精神，將本條所定「外籍勞工」改為「移工」。","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八十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n\n一、經常性採購。\n\n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n\n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n\n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n\n五、研究發展事項。","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22","說明":"一、刪除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者」字，以符體例。\n\n二、增訂第六款，機關遇有情特殊情形，未及於本條各款規定，恐產生辦理困難，增訂經主管機關認定得採選擇性招標之規定，以利執行。","修正":"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n\n一、經常性採購。\n\n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n\n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n\n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n\n五、研究發展事項。\n\n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現行":"第八十條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n\n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n\n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n\n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n\n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law_content_id":"02308:02308:1998-05-01-制定:86","說明":"修正第五項，採購申訴審議規則免經行政院核定。","修正":"第八十條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n\n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n\n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n\n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n\n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111","說明":"本條所定不足額不得聘僱「外籍勞工」，為符合國際慣例，並配合政府現行用語，修正為「移工」，以符平權精神。","修正":"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first_time":"2026-01-09","last_time":"2026-01-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3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