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3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1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1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09","last_time":"2026-01-13","meet_id":"院會-11-4-17","laws":["04401"],"mtime":"2026-01-20T15:16: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39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399","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6人，為明確規範立法院公費助理之生活津貼與福利事項，健全人事制度法制基礎，保障國會公費助理基本生活安定、增訂會期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進修補助等相關生活津貼、並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林月琴"],"連署人":["王正旭","王美惠","張雅琳","郭昱晴","沈發惠","賴惠員","王義川","李柏毅","陳秀寳","張宏陸","蔡其昌","吳秉叡","林楚茵","羅美玲","郭國文"],"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n\n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n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23-12-18-修正:38","說明":"一、為確立國會公費助理制度法制化、專業化程度，以提升立法委員問政能力，爰參考「立法院約聘僱人員聘僱要點」及「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之規定，於第三項新增比照同樣於立法院服務、適用勞動基準法、投保勞工保險之立法院約聘人員、保障公費助理公平之勞動條件。\n\n二、根據往例，立法院在民國100、106、110及114年，立法委員及黨團公費助理費均比照全國軍公教加薪幅度調整，顯示已成慣例，爰新增第四項將慣例制度化。","修正":"第三十二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n\n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n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會期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進修補助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n\n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第一項助理費數額應隨同調整。"},{"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增加立法院之公開透明、增進社會對立法院之信任，並避免非法冒用公費助理之名義，爰新增本條，明定公費助理相關資訊應公開。\n\n三、立法委員基於信任，如聘用親屬擔任公費助理，為增進公信力，應揭露相關資訊。\n\n四、為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精神，以保障個人資料，避免個人資料為不法之利用，故相關規範應由立法院另定。","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立法院應建置公費助理名冊並公告各聘僱單位所聘之公費助理姓名等資訊於網站。\n\n立法委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關係，應揭露之。\n\n相關揭露資訊之內容、範圍及方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精神，相關辦法由立法院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3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