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4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1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1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09","last_time":"2026-01-13","meet_id":"院會-11-4-17","laws":["03616"],"mtime":"2026-01-20T15:16: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4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402","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賴惠員等17人，鑒於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適用範圍，因應家庭組態、實質照顧需求等變化已有諸多困境，致照顧支持難以涵蓋幼童；為強化家庭照顧支持功能，並使承擔主要照顧責任之收養家庭及經法院裁定為選定暨改定監護人，得適用相關制度，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林月琴","徐富癸","賴惠員"],"連署人":["張雅琳","郭國文","王正旭","陳秀寳","沈發惠","蔡其昌","羅美玲","郭昱晴","王美惠","李柏毅","吳秉叡","王義川","張宏陸","林楚茵"],"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說明":"一、子女於進入幼兒園及國民小學低年級階段，常面臨情緒調適、校園傳染疾病等多重挑戰，家庭照顧需求並未隨子女年齡增加而降低。現行制度僅限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與實際照顧需求高峰有顯著落差，致使照顧支持無法即時進場，爰有必要將育兒留職停薪之適用年齡上限，調整至子女滿八歲前，以完善兒童照顧支持系統。\n\n二、新增第二項，原第二至五項移至第三至六項。有鑑於家庭組成樣態日益多元，照顧需求暨關係亦呈多樣化之發展，「收養家庭」基於兒童最佳利益承擔養育責任，被視為具有重要公共利益之意義；再者，國際對收養家庭之關注與支持制度，如：英國、加拿大、德國、荷蘭……等，以及〈國際休假政策與研究網絡年度報告〉對收養家庭相關責任與福利之背書，我國更應以制度補足其照顧支持功能。\n\n三、為保障未滿八歲子女之照顧暨發展權益，並回應實務上雙親（父母）因健康、工作、家庭變故或其它因素，未能或不適宜實際負擔主要照顧責任，並由其它照顧者向法院聲請「選定/改定監護人」並承擔實際照顧與共同生活義務，爰於本條增訂，作「選定/改定監護人」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兒留職停薪，以落實兒童最佳利益。","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八歲前，得申請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八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但收養之情形，被收養人未滿八歲者，得自收養之日起算三年內，申請育兒留職停薪，不受子女滿八歲之限制。\n經法院裁定為未滿八歲子女之選定及改定監護人之受僱者，且為該子女主要照顧並共同生活者，準用前項規定。\n受僱者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兒留職停薪。\n\n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兒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4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