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4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健豪","廖偉翔","牛煦庭"],"連署人":["羅智強","蘇清泉","許宇甄","洪孟楷","馬文君","王鴻薇","翁曉玲","葛如鈞","徐巧芯","廖先翔","葉元之","黃建賓","羅廷瑋","王育敏","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7118"],"mtime":"2026-01-27T18:15: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42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427","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牛煦庭等18人，鑑於臺灣現行對外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而對內通訊則仰賴地面基地台與光纖網路，為對外之數位命脈。然海纜易受自然災害破壞，或船舶鋼纜掛纜事故、港口操作誤觸等人為因素中斷，造成區域網路癱瘓，故為強化高度依賴海纜在非常態情況下之通訊結構韌性，並推動數位發展與智慧化服務，提升國際競爭力，因此應展開衛星網路布局，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數位發展與產業轉型方面，低軌衛星能提供高速、低延遲且跨地域限制的連線能力，可支援智慧製造、無人機、遠距醫療、智慧漁業、偏鄉教育與物聯網應用，讓全臺各地企業與民眾都能接軌國際級數位基礎服務，縮小城鄉數位落差，促進數位公平。\n二、且在風險管理與通訊韌性架構下，必須同時強化「海、陸、空」三層，而目前我國重要基礎設施、多數海纜可能受到軍事威脅而遭破壞、大規模網路癱瘓之情形下，尚未建立足夠規模與彈性，因此有必要透過法規修正，有條件開放法令上股權與國籍限制，使具備成熟低軌衛星通訊能力的業者進行申請，以補足海纜與陸地網路在極端情況下的不足，避免過度依賴海纜，強化非常態情況下的網路通訊韌性。","對照表":[{"law_id":"07118","law_name":"電信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n\n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n\n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n\n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n\n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7118:07118:2019-05-31-制定:48","說明":"一、臺灣現行對外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而對內通訊則仰賴地面基地台與光纖網路，低軌衛星通訊系統引入低軌衛星通訊系統，可提供具備高速、低延遲且跨地域限制的全球連線能力，與既有通訊基礎設施互補。其不僅可強化我國通訊基礎能量，更能支持智慧化醫療、智慧化運輸等新興科技應用，促進多元產業發展並提升數位競爭力。\n\n二、數位發展部為提升我國整體通訊網路韌性，持續推動「建設海陸空應變通訊網路」、「強化通傳網路防護」及「普及通訊寬頻網路建設」三大策略，以確保我國通訊網路於緊急狀況時，仍有可用且安全之通訊網路，故推動我國非同步軌道衛星重大災害時緊急應變網路之衛星網路布局，以提升我國整體通訊網路韌性，爰修正本條規定。\n\n三、查為促進衛星通訊服務及產業發展，數位發展部修正相關法規完成衛星頻率開放，且衛星通信網路之設置，屬於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原受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外國人持股比率之限制，然為積極推動衛星通訊服務發展，爰修正本條規定，使申請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不受該限制。且為保護我國衛星通訊業者與國家安全，明定其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須無不利之影響者方得適用本項。","修正":"第三十六條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n\n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n\n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n\n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n\n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其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無不利之影響，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四項後段及第五項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4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