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4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1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1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09","last_time":"2026-01-13","meet_id":"院會-11-4-17","laws":["01747"],"mtime":"2026-01-20T15:16: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47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473","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鑑於教師待遇包含本薪（年功薪）、各類加給及獎金，而對於教師於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經依法提起救濟並回復聘任關係者，現行補發僅明定本薪（年功薪），未及於考核獎金、年終獎金、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明確將前述各項獎金與加給納入補發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師因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遭等處分，依法提起救濟，經最終判決或決定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表示原處分並非妥適。基於權利回復原則，其聘任關係既視同持續存在，則於前述期間依法應支領而未支領之待遇，自應予以補發。\n二、依現行制度，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多項具固定性質之加給與獎金所構成，包括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以及考核獎金、年終獎金等，均屬教師整體報酬之重要部分，若僅補發本薪，將導致教師於回復聘任後仍無法回復其原有待遇，顯失衡平。","提案人":["羅廷瑋"],"連署人":["王鴻薇","黃健豪","盧縣一","葉元之","廖先翔","許宇甄","柯志恩","張嘉郡","牛煦庭","王育敏","游顥","徐巧芯","邱鎮軍","鄭正鈐","羅明才","黃建賓","呂玉玲"],"對照表":[{"law_id":"01747","law_name":"教師待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n\n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n\n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得發給本薪（年功薪）。\n\n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law_content_id":"01747:01747:2015-05-22-制定:19","說明":"一、教師經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如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並最終獲准回復聘任關係，為保障其工作權益，其於前述期間應支領而未全額支領之待遇，應予以補發。\n\n二、查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年功薪）、各類加給及獎金；加給項目則包含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依據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揭示之精神，受僱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能提供勞務時，仍得請求報酬。是以，教師如經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表示其原處分並非妥適，該期間未有教學事實係不可歸責於教師，故除本薪（年功薪）外，各類加給及獎金亦應一併全額補發，以維護其權益。","修正":"第十九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n\n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考核獎金、年終獎金、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應予補發。\n\n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之日止，得發給本薪（年功薪）。\n\n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4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