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54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房屋空置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世堅","蔡易餘","徐富癸"],"連署人":["郭國文","黃捷","許智傑","鍾佳濱","陳俊宇","范雲","李昆澤","何欣純","陳冠廷","賴惠員","林岱樺","吳沛憶","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7292"],"mtime":"2026-01-27T18:15: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54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542","案由":"本院委員王世堅、蔡易餘、徐富癸等16人，鑑於我國房產過度集中、閒置空屋問題嚴重，現行房屋稅雖有累進稅率，但因稅基與市價脫鉤，實質持有成本仍低，不足以抵銷房產增值之預期利益。為落實居住正義，爰參酌法國住宅空置稅之立法經驗，規劃採行全國統一徵收之特別稅性質，針對空置且未作有效使用之房屋課予重稅，並配套「出租免徵、偏鄉不計」等政策工具，期能以此引導閒置住宅釋出至買賣或租賃市場，提升住宅資源利用效率，進而保障全體國民之居住權益，爰擬具「房屋空置稅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92","law_name":"房屋空置稅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房屋空置稅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依據內政部統計，我國住宅存量雖高，但扣除偶爾自住後，推估空閒住宅數仍高達百萬宅以上，顯示住宅資源未被有效利用。\n\n二、鑒於房產集中化趨勢明顯，多屋族人數逐年攀升，造成房價與租金雙漲，形成「囤屋者房產更多，大量住宅卻無人居住」之矛盾現象。\n\n三、為落實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關於居住權之精神，爰參考法國開徵空置稅之經驗，透過提高持有成本，迫使囤房者釋出空屋，以達平抑房價、增加租賃供給之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引導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或買賣市場，以增加住宅供給、平抑房價與房租，並保障國民基本居住權益，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一、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n\n二、考量空屋認定涉及人口戶籍、低度用電數據以及住宅市場供需判定，非單一財稅機關可獨立完成，爰明定由內政部協助提供相關資料與指標設定，以利精確執法。","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n\n本條例涉及住宅政策、租賃市場及空置認定指標等事項，由內政部會同辦理。"},{"說明":"明定房屋空置稅之課徵標的，以主管機關所指定適用區域範圍內，且使用型態非屬第七條規定可排除之「私法人持有」與「家戶持有第三戶以上」之住家用房屋為限。","增訂":"第三條　於第五條規定指定適用區域範圍之空置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規定，以全國歸戶之全數累計方式，課徵房屋空置稅：\n\n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超過三戶以上之住家用房屋。\n\n二、私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說明":"一、解決過去「查核困難」問題，直接引用客觀水電數據（如內政部低度用電住宅標準）作為認定基礎。\n\n二、採「推定空屋」制：數據顯示沒住人就先認定為空屋，屋主若主張有住人，需自行舉證（如提出實際居住事實），大幅降低稽徵機關的查緝成本。","增訂":"第四條　前條所稱之空置房屋，指於課稅年度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經查核其年度用水、用電量低於居住標準底限者。\n\n二、自行申報為空置或無人居住者。\n\n三、無租賃所得申報紀錄且無設籍居住事實者。\n\n前項第一款之居住標準底限，由主管機關定之。\n\n納稅義務人若能提出實際居住或使用證明，經主管機關核實者，不在此限。"},{"說明":"為求符合住宅市場之實際狀況及需求，爰授權由主管機關指定本條例之適用區域範圍。","增訂":"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綜合考量區域房屋空置率、租金漲幅、房價負擔能力及住宅供需狀況，每二年公告一次適用本條例之行政區域。"},{"說明":"一、鑑於我國房屋評定現值（稅基）遠低於市價，若稅率僅加徵1－2倍（如現行囤房稅）無痛癢。本案採「倍數制」，以產生足夠持有成本壓力。\n\n二、針對法人採單一最高稅率，杜絕利用公司名義囤房炒作。","增訂":"第六條　房屋空置稅之稅基為該房屋當年度之「房屋稅應納稅額」。稅率規定如下：\n\n一、自然人：\n\n(一)持有空置期間達一年者，按稅基之三倍課徵。\n\n(二)持有空置期間連續達二年以上者，按稅基之五倍課徵。\n\n二、私法人：不論持有年限，一律按稅基之五倍課徵。\n\n前項稅額計算，不適用房屋稅條例關於自住房屋稅率之規定。"},{"說明":"明定空置房屋不計入草案第七條之全國總持有空置房屋戶數，並免徵房屋空置稅之要件或房屋使用狀況，並運用出租免徵之配套措施，針對公益出租及包租代管出租之房屋，或房屋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等情況，皆得以免徵房屋空置稅，以鼓勵住家用房屋釋出，提升房屋之供給。","增訂":"第七條　空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空置稅：\n\n一、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n二、屬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租賃住宅。\n\n三、房屋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或處於危老、都更程序中者，其未重建完成之期間。\n\n四、房屋修繕致無法使用之期間。納稅義務人應出具整建或室內裝修申報文件，每年申報以一次為限。\n\n五、房屋老舊、屋況不佳、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一定標準，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判定不適於居住或使用者。\n\n六、無償供政府或非營利團體使用者，並合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n\n七、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n\n八、自然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之共有房屋。\n\n九、因繼承取得房屋，自繼承日起未滿二年者。\n\n十、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說明":"一、賦予主管機關調閱水電個資之法律授權，確保執法合法性。\n\n二、設立「吹哨者條款」，透過高額檢舉獎金，彌補政府查緝人力之不足。","增訂":"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空置房屋，得向有關機關及公用事業要求提供水、電、戶籍等相關資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n\n民眾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檢舉逃漏房屋空置稅者，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後，提撥實收罰鍰一定比率作為檢舉獎金。\n\n前項檢舉獎金發給之基準、程序、條件、撤銷與身分保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本條例明定30%稅收直接回饋地方，讓「越認真抓空屋的縣市，財源越多」，創造地方執法誘因。\n\n二、主要稅收仍用於中央住宅基金，落實取之於房產、用之於居住正義。","增訂":"第九條　本條例之稅課收入，分配如下：\n\n一、百分之七十撥入中央住宅基金，專款用於興辦社會住宅及租金補貼。\n\n二、百分之三十撥入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稽徵作業成本及改善地方居住環境之用。\n\n前項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說明":"授權行政院視稽徵作業準備情形，另定施行日期。","增訂":"第十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5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