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5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世堅","賴惠員","徐富癸","蔡易餘"],"連署人":["何欣純","黃捷","莊瑞雄","鍾佳濱","陳俊宇","李昆澤","吳思瑤","陳冠廷","林岱樺","陳素月","羅美玲","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1721"],"mtime":"2026-01-27T18:15: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5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543","案由":"本院委員王世堅、賴惠員、徐富癸、蔡易餘等16人，為解決大專院校退場之校地長期閒置荒廢問題，以促進校地活化再利用，故對於私校法人解散後由地方政府接收之剩餘財產之使用方式，增加「地方發展」、「非營利公益事業」等適用情境，引入民間參與之可能性，並要求主管機關建立監督與認定機制，以保有公益原則，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自103年度至今已有18間私立大專院校循〈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或〈私立學校法〉停辦，其中有7處校地在停辦後長時間處於閒置荒廢狀態，共計104.3公頃。\n二、經退場程序後處於荒廢狀態之停辦校地，缺乏管理與養護，使得部分尚未結算之校產遭竊、造成環境破壞與後續利用不易，對於當地更是治安風險的漏洞。\n三、內政部戶政司與教育部統計處之資料，大學一年級學生數從105年度25.5萬人，至112年度僅剩19.5萬人，7年之間的大學一年級學生數減少6萬人。而在113年度出生人口僅剩13.4萬人的情況下，大學入學人數定少於13.4萬人，面對可預見的就讀大學人口減少，須提早規劃校地退場後的利用活化，以避免土地資源之荒廢。\n四、借鏡國外案例，更早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化的日本，將北海道的荒廢小學轉型成餐廳與觀光工廠，把東京廢校國中轉型成藝文展演中心，透過藝文展覽、美學活動等，讓荒廢的校地重新活化，使周遭社區一並受益。\n五、預先規劃停辦校地的後續用途，將可使原有校地與校產達到更妥善之利用，目前私校退場多屬被動處理，待學校停辦後方研議土地與設施之去向，常因程序冗長、權責不明而使校地閒置多年。","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n\n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n\n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n\n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n\n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前項學校法人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為限。","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87","說明":"一、現行條文規範學校退場剩餘財產之使用僅限於辦理教育文化與社會福利事項。\n\n二、放寬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由地方政府接收之剩餘財產之使用方式，增加「地方發展」、「非營利公益事業」等適用情境，並明文授權引入民間參與之可能性，但仍明定不得牴觸公益原則，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建立監督與認定機制，確保校地活化既能靈活多元，又不致流於圖利或失去公益本質。\n\n三、教育部應要求學校於申請停辦時同步提出校地再利用初步構想，並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審查可行性。不僅可縮短退場後的閒置期，亦能促進校地轉型為公共設施，使教育資產持續發揮社會效益。","修正":"第七十四條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n\n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n\n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n\n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n\n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前項學校法人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促進地方發展、非營利公益事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用途為限。其活化方式得引進民間參與，惟應符合法定公益原則，並訂定監督機制及回饋條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5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