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5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明才"],"連署人":["鄭正鈐","許宇甄","陳玉珍","顏寬恒","王育敏","林思銘","馬文君","張智倫","葛如鈞","謝龍介","陳雪生","羅智強","林倩綺","牛煦庭","林沛祥","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1633"],"mtime":"2026-01-27T18:16: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55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550","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以下簡稱國安基金）自89年設置至今已25年，可運用資金總額維持新臺幣（下同）5,000億元，查目前臺股市值已達90兆元，較89年市值8兆元成長11倍，114年成交日均量超過4,000億元，考量臺股易受國際政經不確定因素衝擊而大幅波動，以國安基金現有操作規模恐難以發揮關鍵穩定市場之效果，提高國安基金規模確有必要，爰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可運用資金總額提高為2兆元，並配合將向金融機構借款最高額度修正為1兆7,000億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33","law_nam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n\n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n\n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n\n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633:01633:2000-01-15-制定:4","說明":"國安基金自89年設置至今已25年，可運用資金總額維持5,000億元，查目前臺股市值已達90兆元，較89年市值8兆元成長11倍，114年成交日均量超過4,000億元，考量臺股易受國際政經不確定因素衝擊而大幅波動，以國安基金現有操作規模恐難以發揮關鍵穩定市場之效果，提高國安基金規模確有必要，爰將可運用資金總額提高為2兆元，並配合將向金融機構借款最高額度修正為1兆7,000億元。","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二兆元，其來源如下：\n\n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一兆七千億元。\n\n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n\n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n\n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5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