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5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洪孟楷","林沛祥","羅智強","盧縣一","陳永康","王鴻薇","涂權吉","羅廷瑋","蘇清泉","黃建賓","陳雪生","賴士葆","陳超明","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4536"],"mtime":"2026-01-27T18:16:0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5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551","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鑑於近年來對不特定多數人之無差別殺人事件屢屢發生，此種隨機選擇人群進行攻擊之犯罪行為，具有高度不可預測性與社會恐慌性，對人民生命安全及公共秩序造成重大衝擊，嚴重危害社會群體安全。惟對此類案件，僅能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論罪科刑，難以充分反映無差別殺人以「不特定人群」為攻擊對象，嚴重動搖社會安定之犯罪本質，司法實務亦無法對其高度惡性作出明確評價。為補足現行法制規範不足，並回應社會對防制重大隨機暴力犯罪之期待，參酌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殘忍、危害公共安全之加重謀殺罪，以及日本《無差別大規模殺人組織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無差別殺人行為」等規定，增訂「無差別殺害人群罪」，並加重其處罰，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無差別殺人行為係以人群為攻擊標的，具有群體性、隨機性及高度公共危害性，其侵害法益非僅止於個別生命法益，此種隨機選擇人群進行攻擊之犯罪行為，具有高度不可預測性與社會恐慌性，對人民生命安全及公共秩序造成重大衝擊，嚴重危害社會群體安全。然目前僅能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論罪科刑，難以充分反映無差別殺人以「不特定人群」為攻擊對象，嚴重動搖社會安定之犯罪本質，司法實務亦無法對其高度惡性作出明確評價。\n\n三、為彌補現行法制規範不足，並回應社會對防制重大隨機暴力犯罪之期待，爰參酌德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殘忍、危害公共安全之加重謀殺罪（Mordmerkmale），以及日本《無差別大規模殺人組織防制法》（無差別大量殺人行為を行った団体の規制に関する法律）第四條第一項「無差別殺人行為」之定義，增訂本條第一項「無差別殺害人群罪」之規定，明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對不特定多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n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分別明定本罪未遂犯及預備犯之處罰。","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對不特定多數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5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