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6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先翔","林沛祥","王鴻薇"],"連署人":["羅智強","洪孟楷","黃珊珊","黃建賓","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邱若華","黃健豪","林倩綺","魯明哲","牛煦庭","馬文君","顏寬恒","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9","meet_id":"院會-11-4-18","laws":["02018"],"mtime":"2026-01-27T18:16: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6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601","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林沛祥、王鴻薇等18人，鑑於近期各先進國家持續推動永續觀光，然我國目前無固定經費挹注於觀光地區之環境保育、文化保存與設施維護，現行由公務預算支應之模式已難以負荷龐大管理及維護成本，為使觀光發展與生態環境、在地傳統文化及公共設施服務取得平衡，並落實觀光永續發展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及籌措維護觀光資源所需財源，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考國際間知名觀光勝地，如不丹、義大利威尼斯、紐西蘭、日本宮島等，對遊客徵收入城費、訪客費、登島費等，皆已透過課徵觀光稅或環境稅等方式，以籌措環境維護經費，為符合國際永續旅遊趨勢，我國亦應建立相關法源依據。\n二、本次修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依觀光活動性質及其對環境、文化與公共安全之影響程度，對特定觀光活動或相關業者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徵收範圍、費率、用途及收支管理等事項；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收，則須制定自治條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兼顧地方自治彈性與全國制度一致性；另明定觀光永續發展費之收入，應設置特種基金或納入觀光發展基金，採專款專用原則，限用於自然生態與環境保育、文化資產保存、公共安全維護、觀光產業輔導及其他觀光永續發展相關用途，藉以提升財政透明度與政策正當性，確保觀光收益實質回饋地方與環境。\n三、綜上所述，透過本次修法以建構兼具調節功能與財政支持之觀光永續治理工具，促使我國觀光發展由追求短期人流成長，轉向兼顧環境承載、社會影響及長期品質之永續發展模式。","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國際間知名觀光勝地，如不丹、義大利威尼斯、紐西蘭、日本宮島等，對遊客徵收入城費、訪客費、登島費等，皆已透過課徵觀光稅或環境稅等方式，以籌措環境維護經費，為符合國際永續旅遊趨勢，我國亦應建立相關法源依據，然現行法制尚缺乏明確之財務工具以回應前揭問題。爰增訂本條，建立「觀光永續發展費」之法源依據，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促使觀光活動之收益與其衍生成本相互對應，避免由地方居民或一般納稅人概括承擔。\n\n三、新增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之法源依據，此費用基於「取之於觀光，用之於觀光」之精神，籌措環境維護經費，以保障觀光發展與生態環境、在地傳統文化及公共設施服務之間得取得平衡。\n\n四、考量各地觀光型態差異甚大（如登島費、入山費、或是針對特定高風險活動收費），不宜由法律硬性規定統一費率。爰新增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若由地方政府執行，依《地方制度法》精神，應制定自治條例並報中央核定，以確保法制周延並避免濫徵。\n\n五、新增第三項明定收入應循預算程序，並確保資金回流用於環境修復、災害防治（如山區步道維護）及文化資產保存，達成觀光產業與環境永續共榮之目標。","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　為減低觀光活動對自然生態、傳統文化或公共安全之衝擊，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從事特定觀光活動者或相關業者，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n\n前項費用之徵收範圍、對象、費率、用途、減免、徵收程序、預算編列及收支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者，應制定自治條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第一項費用之收入，應設置特種基金或納入觀光發展基金，專款用於辦理觀光相關之自然生態與環境保育、文化資產保存、公共安全維護、產業輔導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永續發展用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6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