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6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圖書館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巧慧","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李柏毅","張宏陸","林楚茵","郭昱晴","陳秀寳","羅美玲","王義川","黃捷","吳沛憶","黃秀芳","陳俊宇","王正旭","沈伯洋","沈發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1750"],"mtime":"2026-01-27T18:16: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6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604","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保障著作人及出版者權利並鼓勵創作，針對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出版品，明定政府給付送存費用之義務；同時，為補償出版品因公眾無償借閱所生之收益減損，據以建立補償酬金制度，以兼顧知識推廣與創作獎勵，爰擬具「圖書館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50","law_name":"圖書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圖書館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n\n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law_content_id":"01750:01750:2001-01-04-制定:7","說明":"為維護出版產業永續發展，補償因出版品無償借閱所生之收益減損，爰增訂第三項將「公共出借權」制度法制化。參酌我國自2020年起兩階段試辦經驗，第一階段借閱已逾204萬冊次，發放酬金逾116萬元，現試辦範圍已擴及直轄市立圖書館；鑒於制度運作已臻成熟，爰明定政府應編列預算給付補償酬金，以落實權益保障並賦予執行依據。","修正":"第七條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n\n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n\n政府應編列預算，就出版品供公眾無償借閱所生之損失，給付著作人及出版者補償酬金；其適用範圍、發放對象、計算方式及辦理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n\n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law_content_id":"01750:01750:2015-01-20-修正:15","說明":"一、參考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即圖書館應支付出版者與出版及發行所需費用相當之金額。此外，韓國《圖書館法》亦有類似規範，允許出版人向韓國國立中央圖書館申請出版品之定價補償。爰此，明定出版人得向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申請送存出版品之費用補償。\n\n二、原第三項配合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n\n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n\n前項出版品非屬政府出版者，出版人得向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申請送存費用之補償。\n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現行":"第十八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law_content_id":"01750:01750:2001-01-04-制定:18","說明":"參考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法》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考量出版品之送存義務不宜課以過高罰鍰，爰將罰鍰額度修正為出版品定價五倍之數額，以符比例原則。","修正":"第十八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五倍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6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