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6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2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2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1711"],"mtime":"2026-01-27T18:16: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6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631","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23人，鑒於大學合併涉及校務治理、教職員工與學生權益，影響層面深遠，現行制度對直轄市及縣（市）立公立大學合併程序中，教職員工與學生之參與及權益保障機制尚未周延；另為減輕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負擔，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爰擬具「大學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學合併牽動校務治理、人力結構與教育資源調度，影響具高度公共性與長期性，係重大政策事項。依現行制度，直轄市及縣（市）立之公立大學合併計畫，僅須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即可報請核定，尚未明文要求校務會議同意。為補強合併程序之正當性，爰修正第一項，明定直轄市及縣（市）立大學合併計畫，亦須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報請核定。\n二、大學合併涉及教職員工任用、學生學籍存續、學位修讀與學程銜接等重要權益，為確保相關人員於合併過渡階段之制度性保障，爰修正第三項，於教育部訂定合併相關辦法之授權範圍，明確納入教職員工與學生權益保護事項，以健全合併制度之權利保障基礎。\n三、為落實教育平權，減輕經濟弱勢學生之就學負擔，爰修正第三十五條，增訂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之學生免納學費，並明定其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於學生註冊時免予繳納後，由學校造具清冊向教育部請撥，以確保制度穩定運作，實質保障弱勢學生之受教權。","提案人":["林倩綺","蘇清泉"],"連署人":["黃仁","謝龍介","顏寬恒","張智倫","陳玉珍","徐巧芯","邱鎮軍","陳超明","王育敏","林德福","馬文君","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洪孟楷","黃健豪","廖先翔","羅明才","許宇甄","陳雪生","涂權吉"],"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1-01-10-修正: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三項。\n\n二、大學合併牽動校務治理、人力結構與資源調度，影響層面具長期性、延伸性，屬重大政策事項。依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七條規定，合併計畫須納入教職員工與學生之權益保障，顯示此議題與相關人員權益緊密相扣。惟現行制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所屬公立大學之教職員工與學生，尚未建立對等參與機制，權益保障基礎不足，爰明定該類大學合併計畫之執行，亦須以校務會議同意為前提，方得啟動。\n\n三、鑒於大學合併牽動教職員任用、學生學籍存續、學位修讀與學程銜接等權益，為確保合併過渡階段相關權益之制度性保障，爰就教育部之法規授權事項，新增合併學校教職員工與學生權益保護相關規範項目，將其參與合併計畫與權利銜接之事項納入辦法訂定範疇。","修正":"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權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0-05-18-修正:40","說明":"一、新增第二項、第三項。\n\n二、針對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n\n三、訂定免納學費之經費來源與請撥方式。","修正":"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就讀大學及大學以上之經濟弱勢學生，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適用之。\n\n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6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