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63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2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2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5400"],"mtime":"2026-01-27T18:16: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6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633","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黃仁、鄭天財Sra Kacaw等23人，鑒於偏遠地區學校長期面臨師資招募與留任不易之結構性問題，現行法制對於代理教師參與師資職前教育之規定，僅限於經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者，未及於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致同樣實際服務於偏遠地區、任教條件與表現相當之代理教師，僅因進用程序不同而無法適用相關培育與進修機制，產生權益保障失衡之情形。為回應偏遠地區教育現場實務需求，促進師資培育制度之公平性，並強化偏遠地區教師長期留任誘因，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滿一定期間且表現優良者，得參與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其適用對象僅限於經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者，未涵蓋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甄選程序進用之代理教師。\n二、偏遠地區學校因地理條件、生活機能及師資供給限制，常需自行辦理甄選以補足教學人力，其所進用之代理教師，實際任教內容、服務條件及對學生學習之貢獻，與經主管機關甄選進用者並無顯著差異，然現行制度卻以進用程序在師資培育上區別對待，有權益失衡之問題。\n三、為回應偏遠地區師資培育與留任之實際需求，並避免僅因程序差異而造成不公平對待，爰修正第八條第二項，明定適用對象包含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甄選進用之未具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使其於符合服務年限及表現優良要件下，亦得參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提升偏遠地區教師專業發展機會，強化長期任教誘因，並促進偏遠地區教育資源配置之公平與永續發展。","提案人":["林倩綺","黃仁","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張智倫","馬文君","陳玉珍","黃健豪","羅明才","徐巧芯","謝龍介","邱鎮軍","林德福","廖先翔","陳超明","洪孟楷","王育敏","顏寬恒","盧縣一","許宇甄","涂權吉","蘇清泉","鄭正鈐","陳雪生"],"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8","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現行法制下，經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之偏遠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如近三年實際任教達四學期，且任期內考評良好或具優良表現者，得依規定參與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之師資培育大學所辦理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現行規範適用範圍僅及於由主管機關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對於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甄選進用者尚未涵蓋，可能僅因進用程序不同而造成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實質服務條件相同，卻產生權益適用標準不一致之結果，衍生保障失衡之疑慮。\n\n三、為回應偏遠地區師資培育之實務需求，強化長期任教誘因並兼顧進修機會之平等，爰修正第二項，將適用對象擴及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甄選進用之代理教師，以促進師資留任之穩定性、制度適用之公平性，並落實教育資源配置在偏遠地區之永續發展目的。","修正":"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依前條規定及經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甄選程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6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