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6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2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2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3631"],"mtime":"2026-01-27T18:16: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6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63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羅廷瑋等19人，鑑於我國人口結構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化雙重挑戰，為鼓勵中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強化勞工在職與失業期間之經濟安全保障。爰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上限；修正保險效力起始日以確保權益無縫接軌；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投保薪資八成並延長發給期間；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以及增訂公布違法雇主名單，以落實法規遵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鼓勵我國中高齡勞工就業，刪除原被保險人年齡須為「六十五歲以下」條文。（修正條文第五條）\n二、為避免投保單位延遲投保導致勞工權益喪失，修正保險效力起始點應為勞工受僱到職當日。（修正條文第六條）\n三、鑒於我國勞工經濟壓力大、少子化問題嚴峻，以勞工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長發給六個月已不足以應付飛漲物價。爰調正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並延長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時間增至十二個月。（修正條文第十九之二條）\n四、為減輕失業勞工經濟壓力，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間為八日。（修正條文第二十條）\n五、為督促投保單位遵循本法規定，並收警惕之效，新增定明主管機關就經處以罰鍰者，應作成影響名譽處分及該處分內容。（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提案人":["王育敏","林沛祥","羅廷瑋"],"連署人":["顏寬恒","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葛如鈞","盧縣一","蘇清泉","陳菁徽","許宇甄","鄭正鈐","陳永康","陳雪生","柯志恩","洪孟楷","高金素梅","林國成","牛煦庭"],"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n\n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n\n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n\n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n\n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n\n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n\n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7","說明":"為鼓勵我國中高齡勞工就業，刪除原被保險人年齡須為「六十五歲以下」條文。","修正":"第五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n\n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n\n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n\n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n\n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n\n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n\n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現行":"第六條　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n\n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n\n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8","說明":"為避免投保單位延遲投保導致勞工權益喪失，修正保險效力起始點應為勞工受僱到職當日。","修正":"第六條　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僱用當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n\n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n\n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僱用當日起算"},{"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鑒於我國勞工經濟壓力大、少子化問題嚴峻，以勞工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長發給六個月已不足以應付飛漲物價。爰調整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並延長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時間增至十二個月。","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現行":"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n\n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24","說明":"為減輕失業勞工經濟壓力，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間為八日。","修正":"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八日起算。\n\n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督促投保單位遵循本法規定，並收警惕之效，爰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規定，定明主管機關就經處以罰鍰者，應作成影響名譽處分及該處分內容。","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6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