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6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2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2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永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1448"],"mtime":"2026-01-27T18:16: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6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637","案由":"本院委員陳永康、賴士葆、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超高齡社會影響國家人力資源，經濟環境之主客觀條件改變，軍士官因服役條例各階最大年限退役後尚屬壯年期，又因多為晚婚子女尚幼，上有長輩需照顧，面對現今經濟通膨情勢嚴峻，國家應積極鼓勵有能力之退休軍士官兵投入職場，發揮其豐富專業經驗，彌平國家之人力資源斷層。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陸海空軍退休軍士官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規定限制，以利政府有效發揚人力優勢，增進公務效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之規定，國家對於退休公務人員應負生活照顧義務，政府理應協助退休人員改善其生存條件，進而保障社會穩定與安定。\n二、近年，國內外經濟環境條件嚴峻，物價飆漲，自111年起我國已連續3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2%以上，民眾生活不易，遑論依靠退休年金生活之軍士官退休人員。\n三、多數退休軍士官具備豐富專業經驗且仍有二次就業之能力，加諸近年政府公務體系面臨戰後嬰兒潮世代之退休趨勢，諸般公務經驗傳承倘無完善配套，恐有斷層之虞。為預先防範且彌平未來可能之公務運作斷層，政府應積極鼓勵有能力之退休軍士官重新投入職場，發揮其豐富專業經驗。\n四、然，現行制度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公務相關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則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已不符實際經濟與社會現實狀況，不利國家人力資源之有效再利用與分配。\n五、修正放寬停止領受退休俸或或贍養金之規定限制，自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放寬至委任第五職等，以促進退休人員之再就業。","提案人":["陳永康","賴士葆","林沛祥"],"連署人":["顏寬恒","蘇清泉","陳玉珍","牛煦庭","陳菁徽","羅智強","林倩綺","王鴻薇","盧縣一","翁曉玲","葛如鈞","鄭天財Sra Kacaw","許宇甄","馬文君","鄭正鈐"],"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n\n一、就任或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n\n二、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n\n(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n\n(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n\n(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n\n(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n\n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n\n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本條文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n\n軍官、士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經支給機關查知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退休俸或贍養金，俟該停支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檢具其就任或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退休俸或贍養金。\n\n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而有溢領情事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領受日起溢領之金額。\n\n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n\n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21-12-28-修正:38","說明":"一、依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之規定，國家對於退休公務人員應負生活照顧義務，政府理應協助退休人員改善其生存條件，進而保障社會穩定與安定。\n\n二、近年，國內外經濟環境條件嚴峻，物價飆漲，自111年起我國已連續3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2%以上，民眾生活不易，遑論依靠退休年金生活之軍士官退休人員。\n\n三、多數退休軍士官具備豐富專業經驗且仍有二次就業之能力，加諸近年政府公務體系面臨戰後嬰兒潮世代之退休趨勢，諸般公務經驗傳承倘無完善配套，恐有斷層之虞。為預先防範且彌平未來可能之公務運作斷層，政府應積極鼓勵有能力之之退休軍士官重新投入職場，發揮其豐富專業經驗。\n\n四、然，現行制度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公務相關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則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已不符實際經濟與社會現實狀況，不利國家人力資源之有效再利用與分配。\n\n五、修正放寬停止領受退休俸或或贍養金之規定限制，自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放寬至委任第五職等，以促進退休人員之再就業。","修正":"第三十四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n\n一、就任或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n\n二、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n\n(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n\n(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n\n(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n\n(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n\n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n\n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本條文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n\n軍官、士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經支給機關查知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退休俸或贍養金，俟該停支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檢具其就任或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退休俸或贍養金。\n\n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而有溢領情事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領受日起溢領之金額。\n\n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n\n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6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