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6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2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2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1748"],"mtime":"2026-01-27T18:16: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6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641","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有關原住民族教育預算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自民國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調至百分之一點九後，迄今已逾十二年未曾修正，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有關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比例，已二次修正提高其比例，為因應原住民族總人口十一年來已增加15.721%，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呈逐年遞增之勢，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其所需經費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明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點九。\n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經108年6月19日全文修正改列第十一條第一項，其所定比例自民國93年9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十二年未予修正，隨原住民族人口數持續增加，從民國103年的54萬0,023人，到民國113年11月的62萬1,917人，十年已增加15.721%，且原住民族教育項目及業務亦不斷增加，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確有增加預算之需求。\n三、相較民國89年12月13日公布施行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其比例於民國100年12月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二點五」，復於民國105年1月6日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三」。然而，「原住民族教育法」有關原住民族教育預算比例十二年均未調整，實應儘速檢討調高。\n四、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比例，由百分之一點九，調整為百分之三。","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連署人":["楊瓊瓔","蘇清泉","陳超明","呂玉玲","葛如鈞","陳菁徽","顏寬恒","洪孟楷","陳玉珍","涂權吉","徐欣瑩","魯明哲","牛煦庭","林倩綺","萬美玲"],"對照表":[{"law_id":"01748","law_name":"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n\n前項預算之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編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law_content_id":"01748:01748:2019-05-24-全文修正:12","說明":"一、為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其所需經費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明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點九。\n\n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經108年6月19日全文修正改列第十一條第一項，其所定比例自民國93年9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十二年未予修正，隨原住民族人口數持續增加，從民國103年的54萬0,023人，到民國113年11月的62萬1,917人，十年已增加15.721%，且原住民族教育項目及業務亦不斷增加，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確有增加預算之需求。\n\n三、相較民國89年12月13日公布施行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其比例於民國100年12月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二點五」，復於民國105年1月6日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三」。然而，「原住民族教育法」有關原住民族教育預算比例十二年均未調整，實應儘速檢討調高。\n\n四、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比例，由百分之一點九，調整為百分之三。","修正":"第十一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三，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n\n前項預算之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編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6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