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6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2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2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警察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1166"],"mtime":"2026-01-27T18:16: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6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643","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鑒於警察法自民國42年制定公布迄今，僅有四次修正，尤其針對警政署業務及警察職權規定文字，久未依其他法制變革與外在環境更迭而修正，實已難以因應複雜之治安情勢及警察業務職權之變革與調整，為使警政業務明確並符合國家政策需求，以利警察機關能依法行政，遂行保護民眾安全與維護社會秩序任務，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警察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五條所規定之警政署業務中，有關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及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已分別改制由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主管，加上有關工礦及漁鹽事業設施之專業警察，早隨政府組織改造政策與任務改變，業已改制編入不同之保安警察總隊，另為配合現今對於關鍵基礎設施之保護政策需求，文字一併修正以符實況。\n二、另針對國道公路警察所執行業務有全國一致性之特質，且現行組織法僅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為據，為周全與授予更高法位階之法源依據，亦明文納入警察法第五條警政署業務規定條文。另第六條條文文字，就配合第五條條文之款次調整部分進行文字修正。\n三、本法第九條所規定之警察職權部分，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等事項，回歸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兼顧減輕與簡化警察勤務負擔，以符合行政協助及職務協助法制，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故亦修正本條文文字。","提案人":["蘇巧慧"],"連署人":["王正旭","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雅琳","賴惠員","范雲","陳俊宇","陳素月","李柏毅","林楚茵","林月琴","陳秀寳","何欣純","吳思瑤","吳沛憶","郭昱晴","吳秉叡","林宜瑾","林俊憲"],"對照表":[{"law_id":"01166","law_name":"警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n\n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n\n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n\n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n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n\n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n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說明":"一、為符合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所規範次級機關名稱規定，刪除「司」之文字，以符合現況。\n\n二、為因應第三款所定「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業已改由內政部移民署主管，故刪除之。\n\n三、原第四款改為第三款；原所定「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文字，基於維持社會治安穩定及保障被害人權益，參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章第三節之刑案分類，改將足以深切影響社會治安或震撼公眾人心之重大刑案與特殊刑案，列入本款條文，以求周全。\n\n四、原第五款所定「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業已改由海巡署主管，故刪除之。\n\n五、原第六款改為第四款；而該款原條文所列工礦及漁鹽事業之專業警察，因配合產業與政策轉變業已轉入保安警察總隊編制，故刪除以符合現況。另為遂行保護關鍵基礎設施，以維護國家與社會重要功能持續運作及確保人民生活利益，故參考「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內容，配合增修文字。\n\n六、鑒於國道公路警察所執行業務特性有連續跨越數直轄市與縣市境轄之全國一致性特質，且組織法源僅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為規範，並無確切與較高法位階之法源為據，爰增修第五款文字。","修正":"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下列全國性警察業務：\n\n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n\n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n\n三、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重大刑案與特殊刑案之刑事警察業務。\n\n四、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森林、公營民生水電與能源等經行政院核定關鍵基礎設施等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n\n五、關於執行國道與經指定快速公路及其場站之治安與安全維護之國道警察業務。"},{"現行":"第六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說明":"本條文係配合第五條各款次變更，進行文字修正。","修正":"第六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三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現行":"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n\n一、發佈警察命令。\n\n二、違警處分。\n\n三、協助偵查犯罪。\n\n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n\n五、行政執行。\n\n六、使用警械。\n\n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n\n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law_content_id":"01166:01166:1953-06-02-制定:9","說明":"一、本條文第七款所指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等事項，宜回歸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為先，兼顧警察協辦業務負擔合理化以及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故修正文字。\n\n二、因現採戶警分立政策，戶政業務已回歸由民政單位所掌理，依據並配合「警察勤務條例」第五條文字，故修正文字為「警察勤務區」，以符合文字一致性及現行勤務實況。\n\n三、明文增修其他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令規定，所提之行政協助等請求，依法提供行政協助及職務協助，以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修正":"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n\n一、發佈警察命令。\n\n二、違警處分。\n\n三、協助偵查犯罪。\n\n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n\n五、行政執行。\n\n六、使用警械。\n\n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警察勤務區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n\n八、其他依法令辦理行政協助及職務協助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6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