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64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2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2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2412"],"mtime":"2026-01-27T18:16: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64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64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自制定施行以來，相關條文內容未能與時俱進，亟需配合時代發展進行檢討修正。中央廣播電臺作為我國唯一對外提供國際廣播服務之公共媒體，其任務與功能亦應隨時代演進，朝向更具多元性與發展性之方向調整，例如充分運用現有多元語文資源，將我國文化、立場及觀點有效傳播至國際社會。此外，本次修法亦兼顧憲法保障多元文化之精神，並因應《新住民基本法》已於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三讀公布，其立法意旨揭示政府應協助新住民融入我國社會，營造語言友善之公共環境，爰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2412","law_nam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為了因應行政院於101年5月15日發布政院臺字規字第1010131134號令，行政院新聞局之相關業務與權責均移交至文化部，然本條例之相關主管機關名稱未隨之調整，為了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功能業務之移交適法性，亦確保法律規範與現行政府結構一致，更確保主管機關名稱與現行行政架構無異，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主管機關之名稱，以落實行政組織現況。","修正":"第三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n\n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並增列第三款文字。\n\n二、有鑒於《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係於1996年制定，迄今已逾近三十年未曾修正。為因應時代進步，中央廣播電臺之任務應更具多元發展性，如充分運用現有之多元語文工具，將我國之文化、立場以及觀點傳播至國際，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以增加我國之國際能見度並深化各界與我國之連結。\n\n三、第二款文字未修正。\n\n四、有鑑於《新住民基本法》於113年8月12日三讀公布，雖未其正式生效，但其第八條、第六條皆已揭示，政府應於公共領域落實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且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而中央廣播電臺做為我國唯一向國際提供廣播服務之公共媒體，其應協助我國之新住民與外國籍人士融入社會，促進資訊平權與落實憲法保障之多元文化精神。爰增列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新增提供我國境內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製播多元語種之新聞、文化及生活資訊等非營利性廣播節目之任務。","修正":"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對國外提供多語言傳播新聞服務及文化資訊交流，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各界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與瞭解，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n\n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n\n三、對我國之新住民及外籍人士提供外語傳播服務及資訊，以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現行":"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19","說明":"一、增列第二項文字。\n\n二、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64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