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6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8/LCEWA01_110418_002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8/LCEWA01_110418_002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16","last_time":"2026-01-20","meet_id":"院會-11-4-18","laws":["07122"],"mtime":"2026-01-27T18:16: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6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670","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等17人，有鑑於民國114年之出生率相較113年下降約20%，新生兒人數跌破11萬人，生育率屢創新低，少子化已非單純之社會現象，而係動搖國本之嚴峻國安危機。為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衛生福利部過去推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然其立法原意仍侷限於「協助經濟弱勢脫貧」之社會救助思維，適用對象僅限低收及中低收入戶，且採被動申請制，致使廣大受薪中產階級與「夾心世代」年輕家庭，在面對高通膨、高房價之育兒壓力下，缺乏國家長期且穩定之支持體系。反觀先進國家如新加坡、英國，早已推動具有「資產基礎福利（Asset-based Welfare）」理念的兒童培育戶頭（Child Development Account, CDA）政策，透過國家力量協助全體兒童累積資產。為實踐國家投資下一代之承諾，落實「0-18歲國家一起養」之精神，亟需將現行制度從「弱勢扶助」轉型為「普及全民」之人口戰略。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透過「自動開戶」、「普惠全民」、「累進配對」、「基金代操」及「用途放寬」等五大變革，建立臺灣版「兒童未來資產帳戶」，期能透過長期資產累積機制，為每一位臺灣之子預存人生第一桶金，減輕家庭負擔並提升生育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正面臨前所未有之人口危機，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民國114年全年新生兒人數跌破11萬人，再度創下歷史新低，總生育率更在全球敬陪末座。此一趨勢若無法逆轉，未來不僅將面臨勞動力嚴重短缺、產業競爭力下滑，更將導致社會安全體系崩解，衝擊國家生存發展。少子化之成因錯綜複雜，除社會觀念變遷外，許多年輕世代「不敢婚、不敢生」之主因，在於對未來經濟環境之不安全感。面對高房價、高通膨以及日益攀升之教育與醫療成本，年輕父母普遍擔憂無法提供子女完善之成長環境，深恐孩子一出生即輸在起跑點，甚至憂慮自身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孩子成年後之居住與發展需求，此種對未來的集體焦慮，正是壓抑生育意願之核心關鍵。\n二、檢視我國現行雖訂有《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立法意旨係為協助經濟弱勢兒童累積資產，避免貧窮代間循環。然該法制定之初，係基於「社會救助」之思維，故適用對象嚴格限縮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採取被動之「申請制」，行政門檻過高。此一設計導致廣大受薪階級、中產階級以及所謂「夾心世代」之年輕家庭，雖同樣承擔沉重之養育壓力，卻被排除在國家長期支持體系之外。現行政策僅靠發放一次性之生育津貼或育兒津貼，雖能補貼短期開銷，卻無法透過長期複利效果為孩子累積實質資產，致使政策成效與民眾期待存在巨大落差，難以形成有效之催生誘因。\n三、反觀新加坡，早已體認到「資產累積」對兒童發展之重要性，在其嬰兒花紅計劃（Baby Bonus Scheme）中推出重點計畫「兒童培育戶頭（Child Development Account, CDA）」制度。星國政府不分貧富，主動為每一位新生兒開立帳戶並提供啟動金，更實施「一對一」之配對儲蓄機制，家長存一元、政府即相對提撥一元，並將資金鎖定於教育與醫療用途。新加坡此一制度因採「普及制」且具備高額資產累積誘因，參與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七，成功運用槓桿效應激勵家長儲蓄意願，並確保國家預算能精準投資於下一代之人力資本累積，其成功經驗殊值我國借鏡。\n四、為根本性翻轉少子化困境，並回應國人對政府與家庭共同承擔育兒責任之期待，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將現行兒少帳戶轉型為國家級人口戰略。修正重點包括：第一，擴大適用對象至全體國民，消除排富限制與福利標籤，落實普惠精神；第二，廢除繁瑣之申請制，結合戶政系統實施「自動開戶」，新生兒出生登記即由政府主動開立帳戶；第三，導入「累進配對」機制，一般家庭採一對一配對，弱勢家庭則提高政府提撥比例，兼顧公平與正義；第四，建立「國家級基金代操」與「保證收益」機制，將帳戶資金投入長期穩健之投資標的，避免資產遭通膨侵蝕；第五，放寬資金用途，除教育與就業外，增列醫療照護與居住需求，使該帳戶成為陪伴青年成長、支持其成家立業之全方位資產。期能透過本法之修正，展現國家與年輕世代共同育兒之決心。","提案人":["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連署人":["黃仁","牛煦庭","謝龍介","林思銘","陳昭姿","許宇甄","陳玉珍","葛如鈞","張智倫","盧縣一","羅明才","洪孟楷","黃建賓","陳超明"],"對照表":[{"law_id":"07122","law_name":"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協助資產累積、教育投資及就業創業，以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說明":"一、配合本條例適用對象由弱勢家庭擴大至全體國民，爰增列「兒童及少年」二字，以彰顯普惠精神。\n\n二、考量當前青年世代面臨之挑戰，除教育與就業外，高昂之居住成本與潛在醫療風險亦為阻礙其自立發展之主因，爰擴大本帳戶之協助範圍，增列「醫療照護」及「居住需求」，俾利資金運用更符實際需求。","修正":"第一條　為因應少子化國安危機，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落實國家投資下一代人力資本，並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協助兒童及少年資產累積、教育投資、醫療照護、居住需求及就業創業，以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n\n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n\n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n\n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n\n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n\n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4","說明":"一、修正第一款及第六款。\n\n二、現行條文將帳戶孳息限縮於銀行存款之「利息」，致使資產累積速度難以抗衡長期通貨膨脹。\n\n三、配合本條例修正後將導入基金代操與多元投資機制，其孳息來源將不限於存款利息，尚包含股息、紅利及資本利得等，爰將「利息」修正為涵蓋範圍較廣之「投資收益」，以符法制並利資產增值。","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投資收益之個人帳戶。\n\n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n\n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n\n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n\n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n\n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投資收益。"},{"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n\n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n\n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n\n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5","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鑑於本條例轉型為國家人口戰略，涉及跨部會資源整合與國家長期發展規劃，非單一社福機關所能涵蓋。\n\n三、爰採「策行分離」原則，明定最上層之戰略目標與政策方針由國家發展委員會（NDC）主責規劃，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則負責細部法規訂定與執行，以提升政策高度並確保執行效能。","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n\n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n\n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n\n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n\n人口戰略目標與資產累積政策方針之規劃、兒少未來資產投資基金之設立、管理及運用策略之擬定，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責；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現行":"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n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n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n\n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7","說明":"一、本條全文修正。\n\n二、現行條文以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為限，雖具扶弱性質，然已無法回應少子化下廣大中產階級與夾心世代之育兒焦慮。為落實國家「0-18歲一起養」之政策承諾，爰刪除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格限制。\n\n三、參酌新加坡及英國之兒童資產帳戶經驗，改採普惠制（Universal），明定只要於施行日後出生並於國內設有戶籍之兒童及少年，皆為本條例之適用對象，消除福利標籤化作用，並擴大政策覆蓋率。","修正":"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以後出生，並於國內設有戶籍之兒童及少年。"},{"現行":"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n\n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n\n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2","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現行條文僅規定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資金運用受限於定存利率，長期而言資產實質購買力恐遭通膨侵蝕。\n\n三、為確保兒童資產穩健增長，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專屬基金，或委託具專業投資能力之政府機關（如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代為運用管理，將帳戶資金投入長期穩健之投資標的。","修正":"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n\n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設立兒少未來資產投資基金，並得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或專業金融機構代為運用管理；其運用收益之分配，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n\n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n\n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現行":"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n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n\n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n\n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n\n開戶人自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第二年起，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視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現行「通知後申請」之程序行政成本過高，且弱勢家庭常因資訊落差或手續繁瑣而未申請，致使政策美意打折。為提升開戶率並簡政便民，爰修正為「自動開戶」機制，結合戶政系統，於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由主管機關主動依職權開立帳戶。\n\n三、參照國際間「預設加入（Opt-out）」之立法例，明定除法定代理人以書面明示拒絕外，視為同意開戶，以極大化政策覆蓋率。","修正":"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辦理出生登記時，主動依職權為其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n前項開戶，除法定代理人以書面明示拒絕外，視為同意。\n\n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n\n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n\n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n\n開戶人自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第二年起，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視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n\n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n\n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金及獎勵措施。\n\n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其餘項次遞移。\n\n二、現行條文採齊頭式平等之「同額（1：1）」提撥。惟本條例修正為普惠制後，為兼顧社會正義與實質平等，應對經濟能力不同之家庭給予差別化之支持。\n\n三、爰修正為「一定比例」之提撥，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分級標準，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提供優於一般戶之配對比例（例如：一般戶1：1，弱勢戶1：2或1：3），以強化對弱勢兒童之扶助。","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及開戶人家庭經濟狀況，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一定比例之政府相對提撥款。\n\n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之比例，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應優於一般戶。其分級提撥比率及計算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n\n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金及獎勵措施。\n\n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四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n\n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6","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n\n二、配合第十條導入基金代操機制，帳戶孳息將依實際投資收益分配，爰修正相關用語。\n\n三、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之立法精神，為保障兒童權益並增加民眾參與信心，明定政府保證收益機制。規定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若投資績效未達此標準，由國庫補足差額，以確保資產之安全性。","修正":"第十四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投資受益，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運用並分配至各帳戶，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n\n前項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n\n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現行":"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7","說明":"配合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關於投資機制之修正，將「利息」修正為「投資收益」，以資明確。","修正":"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投資收益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現行":"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n\n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n\n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n\n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9","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n\n二、擴大儲金用途。考量青年展開獨立生活時，除教育與就業外，尚面臨高房價時代之居住困難，以及突發性傷病之醫療負擔。為使本帳戶成為青年全方位之支持資本，爰增列「醫療照護」及「購置自用住宅或支付租金」為合法用途。\n\n三、配合全案修正，將「利息」統一修正為「投資收益」。","修正":"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n\n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創業、醫療照護、購置自用住宅或支付租賃房屋之租金為限。\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n\n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n\n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投資收益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現行":"第十七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n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n\n二、增列「家庭遭逢重大變故」為得申請提領之事由，以避免家庭因一時經濟困頓而無以為繼。\n\n三、現行規定急難提領須「結清帳戶」，形同要求弱勢家庭在困境時必須退出資產累積制度，顯不合理。爰修正為可申請「部分提領」，僅提領自存款及收益以應急，但保留帳戶及政府相對提撥款，待經濟好轉後可繼續參與，避免中斷長期資產累積之機會。","修正":"第十七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帳戶內之自存款及投資收益。\n前項提領，得不結清帳戶，亦不影響政府相對提撥款之權益。\n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嚴重身心障礙及家庭遭逢重大變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現行":"第十八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配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關於投資機制之修正，將帳戶孳息用語由「利息」統一修正為「投資收益」，以杜爭議並符法制。","修正":"第十八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投資收益，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投資收益，歸屬國庫。"},{"現行":"第十九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未滿三年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行條文限制結清後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原意係避免行政資源浪費。惟本條例轉型後旨在鼓勵全民長期資產累積，對於曾因故退出之開戶人，國家應持鼓勵態度歡迎其隨時重返參與，不應設限。\n\n三、為給予家庭更大之彈性並鼓勵持續參與，爰刪除本條限制。","修正":"第十九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6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