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67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義川"],"連署人":["林楚茵","陳素月","鍾佳濱","陳俊宇","沈伯洋","沈發惠","范雲","吳沛憶","李昆澤","林月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徐富癸","王正旭","郭昱晴","王美惠","陳秀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23","last_time":"2026-01-27","meet_id":"院會-11-4-19","laws":["04536"],"mtime":"2026-02-03T12:16: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67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679","案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7人，鑒於近期大眾運輸系統發生重大治安事件後，衍生多起模仿恐嚇行為，導致社會恐慌並虛耗大量行政應變資源。現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恐嚇公眾罪」之規範，未區分行為內容所涉場域之危險性及對社會運作之影響程度。考量大眾運輸系統、醫療院所及政府機關等關鍵基礎設施涉及廣大公眾安全，且一旦受威脅將造成社會機能癱瘓，具有加重保護之必要。為精準打擊高危害性之恐嚇行為，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安寧，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我國發生大眾運輸系統隨機傷人事件，造成嚴重傷亡並引發社會高度恐慌。據警政署統計，事件發生後一週內，衍生多起宣稱將於公共運輸場域進行模仿行為之恐嚇案。此類模仿效應（Copycat Effect）不僅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更導致大眾對公共空間安全產生嚴重心理畏怖，擾亂社會秩序甚鉅。\n二、當恐嚇內容涉及大眾運輸系統、航空器或醫院等高度敏感場所時，執法機關與相關營運單位為防範萬一，必須立即啟動緊急應變程序，包含增派警力、加強安檢、封閉場站或限制出入等，造成國家行政資源之非法虛耗與鉅額社會成本。現行法未區分恐嚇內容所涉場域之特殊性及危險程度，致使罪責與其行為造成之社會實質危害顯不相當。\n三、鑒於「大眾運輸系統」、「航空器」、「政府機關」及「醫院」等場域具備人流密集、避難不易或維繫國家機能之特性，其安全維護具高度公共利益。為精準打擊高危害性、高影響範圍之恐嚇行為，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恐嚇內容涉及前述關鍵基礎設施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強化嚇阻效果，並確保社會機能運作與公共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五十一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72","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鑒於近期發生大眾運輸系統重大治安事件後，衍生多起模仿恐嚇行為，導致社會恐慌並虛耗大量行政應變資源。現行規範未區分恐嚇內容所涉場域之特殊性及危險程度，致使罪責與社會實質危害顯不相當。\n\n三、考量大眾運輸系統、航空器、醫療院所及政府機關等關鍵基礎設施，具備人流密集、避難不易或維繫國家機能之特性，一旦受威脅將造成社會機能癱瘓，具有加重保護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恐嚇內容涉及前述關鍵基礎設施安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強化嚇阻效果，並確保公共安全。","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其恐嚇內容涉及大眾運輸系統、航空器、政府機關、醫院或其他經行政院公告之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6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