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73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2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2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23","last_time":"2026-01-27","meet_id":"院會-11-4-19","laws":["01448"],"mtime":"2026-02-03T12:16: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3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38","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謝龍介、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有鑑於軍職人員是社會安全與穩定核心力量，為維護退伍軍官、士官及其遺族之基本生活，減輕物價上漲衝擊，修訂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並每三年應予調整，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現行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照本條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始應予調整。\n二、已退伍軍人不能隨在職人員調整重新計算，又不能隨物價指數累積年增率適時調整給付，致影響退伍基本生活所需。\n三、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修正本條文增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刪除「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規定。","提案人":["王鴻薇","謝龍介","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黃仁","林沛祥","羅智強","賴士葆","葛如鈞","廖先翔","鄭正鈐","許宇甄","陳菁徽","魯明哲","牛煦庭","陳雪生","邱若華","羅廷瑋"],"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21-12-28-修正:4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現行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照本條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始應予調整。\n\n二、已退伍軍人不能隨在職人員調整重新計算，又不能隨物價指數累積年增率適時調整給付，致影響退伍基本生活所需。\n\n三、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修正本條文增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刪除「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3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