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74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20/LCEWA01_110420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20/LCEWA01_110420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船舶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冠廷"],"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沈伯洋","王正旭","黃秀芳","王世堅","羅美玲","張雅琳","賴瑞隆","徐富癸","蔡易餘","莊瑞雄","陳亭妃","蘇巧慧","陳俊宇","吳思瑤","吳秉叡","王美惠","范雲","郭昱晴","王義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30","last_time":"2026-01-30","meet_id":"院會-11-4-20","laws":["02026"],"mtime":"2026-03-04T12:17: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43","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1人，鑑於近年離岸風電及海底管線、電力與通訊海纜等重要海上及海底設施快速增加，船舶航行與作業倘未掌握最新設施配置，易生誤入管制水域、或於錨泊、拖帶、拖網等作業中誤損關鍵基礎設施之公共風險；為補足現行制度對航海圖資（含電子海圖）更新管理與查核之缺口，授權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水域、航行型態或船舶種類，將航行資訊及航海圖資設備與其適當更新納入船舶設備檢查項目，爰擬具「船舶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近年海上基礎設施數量快速增加，除離岸風電風機外，尚包含自來水管線、電力與通訊海纜等重要設施；海域利害關係人對「最新設施配置」的共同認知需求大幅提高。\n二、商船與離岸風電相關工作船，實務上多會定期更新電子海圖與航行圖資；離岸風場開發單位亦依規定提供風機位置、海纜路徑等點位資料，以納入電子海圖體系，讓海域使用者基於共同且正確的資訊安全航行。然而，漁船端多未形成一致的更新習慣與制度要求，資訊落差持續擴大。\n三、現行船舶檢查雖涵蓋「船舶設備」，但「電子海圖/航行圖資是否更新到適當版本」並非明列查核事項，導致落實程度不一，部分漁船長期使用過時圖資。\n四、本次增訂船舶法條文，將船舶之通訊設備與航行資訊/航海圖資（含電子海圖）及其「適當更新」納入明確檢查項目。\n五、同時，為降低成本負擔及資料喪失疑慮，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訂定補助輔導措施，確保既有作業資訊得以妥善保存，提升制度推行之可行性與接受度。","對照表":[{"law_id":"02026","law_name":"船舶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船舶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船舶檢查制度雖將「船舶設備」列為檢查範圍，但對航行資訊、航海圖資設備及其圖資更新之查核，缺乏明確制度化要求，致不同船舶落實程度不一。\n\n三、爰授權主管機關得依「特定適航水域、航行型態或船舶種類」公告適用範圍，採分級管理方式推動必要之航行資訊與航海圖資設備配置，並明定其事項列為船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八款「船舶設備」之檢查項目，以便透過既有船檢機制落實管理，並保留必要彈性以因應船型、噸位、作業型態及海域風險差異。\n\n四、明定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訂定補助措施，目的除降低成本負擔外，並得透過補助配套納入安裝、資料備份或移轉與必要之教育訓練等服務，降低轉換陣痛，確保既有作業資訊得以妥善保存，提升制度推行之可行性與接受度。","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　為降低船舶誤入海上或海底重要設施周邊水域，並避免誤損海底管線、電力或通訊海纜及其他關鍵基礎設施之風險，主管機關得就特定適航水域、航行型態或船舶種類，公告規定船舶應備置航行資訊及航海圖資設備，並應保持適當更新；其事項並列為前條第二項第八款船舶設備之檢查項目。\n\n前項所稱圖資更新之方式及頻率、公告適用之範圍與施行期程，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訂定補助措施，促進前二項設備之裝設及圖資更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