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7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2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2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23","last_time":"2026-01-27","meet_id":"院會-11-4-19","laws":["01718"],"mtime":"2026-02-03T12:16: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4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48","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鑒於校長遴選制度，攸關校務治理品質與校園民主參與，現行《國民教育法》關於遴選會組成之規定，尚未完整反映教師組織實際多元運作情形，致教師參與校長遴選程序之代表性與制度完備性有待強化，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校長遴選係國民教育體系重要之治理機制，其遴選程序是否具備多元參與及代表性，攸關校務決策之正當性與校園民主之實質運作。現行《國民教育法》未明文納入依法成立並實際運作之教師工會，與現行教師組織實務樣態未盡相符。\n二、隨相關法制修正，教師得依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教師專業意見之集體表達已呈現多元組織型態並行之情形。於教育決策與程序參與中，教師工會亦為重要之意見彙整與表達管道，若遴選會組成仍僅限特定組織型態，恐使教師參與校長遴選之代表性不足，不利於充分反映教育現場之多元意見。\n三、教育基本法於民國一百年修法保障不同教師組織於教育審議委員會之多元代表權，國民教育階段之校長遴選制度，亦應隨制度演進予以調整，爰修正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於校長遴選會之教師代表參與機制中，明定遴選會應有教師會、教師工會或教師代表參與，以健全校長遴選程序之民主性、代表性與程序正當性，並兼顧校務運作之穩定。","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盧縣一","徐欣瑩","蘇清泉","林德福","涂權吉","許宇甄","黃仁","黃建賓","馬文君","呂玉玲","陳超明","邱鎮軍","陳雪生","顏寬恒","廖先翔","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邱若華","廖偉翔"],"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n\n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遴選會，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公開遴選，並擇定一人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之。但所屬學校數量國民中學未達十五校或國民小學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應達二分之一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組織遴選會，就該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並擇定一人後，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校長聘兼（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n\n私立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召開私立學校校長遴選會為之；其遴選會之組成、召開及相關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定之。\n\n前項遴選會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求候選名單。\n\n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遴選會，應有家長會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參與，其比例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23-05-29-全文修正:17","說明":"一、修正第七項。\n\n二、民國一百年修正工會法第四條，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且實務上教師組織多以教師工會為運作主體。\n\n三、民國一百年修正教育基本法，保障教師工會於教育審議委員會之多元代表權，國民教育法之遴選會制度應比照與時俱進，爰修正第七項，以符合教師組織實際運作之情形。讓教師工會參與，健全保障相關程序之教師權益。","修正":"第十三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n\n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遴選會，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公開遴選，並擇定一人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之。但所屬學校數量國民中學未達十五校或國民小學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應達二分之一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組織遴選會，就該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並擇定一人後，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校長聘兼（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n\n私立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召開私立學校校長遴選會為之；其遴選會之組成、召開及相關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定之。\n\n前項遴選會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求候選名單。\n\n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遴選會，應有家長會代表、教師會、教師工會或教師代表參與，其比例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