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74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2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2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0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2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8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640000"}],"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23","last_time":"2026-04-08","meet_id":"院會-11-4-19","laws":["01734"],"mtime":"2026-04-09T12:18:0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4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49","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鑒於依法遭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數，至停聘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者，僅得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惟教師薪資由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及職務加給構成，且停聘亦影響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現行法制僅補發本薪（年功薪），未妥善保障教師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因接受調查而停聘者，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發給半數待遇；嗣後如停聘事由消滅，且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者，僅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然教師薪資結構除本薪外，尚包括學術研究加給、職務加給，並連動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等權益事項，現行僅補發本薪，顯不足以回復教師原有之整體勞動條件與權益狀態。\n二、教師係基於配合調查程序而暫時停止教學職務，並非因其行為已受實體處分。倘調查結果確認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仍僅補發本薪，等同將調查期間所生之薪資與附隨權益損失，轉由教師個人自行承擔，權益衡平顯有未合，難謂合理。\n三、按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停聘期間未能提供勞務，不可歸責於教師。既經確認未受處分並恢復聘任，即應回復至未停聘前之狀態，將相關薪資及附隨權益一併恢復。\n四、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教師於停聘期間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者，除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並應補發加給，且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等相關權益事項，以健全教師權益保障，避免因制度性停聘而產生不當且過度之個人風險負擔。","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陳玉珍","蘇清泉","林德福","許宇甄","翁曉玲","馬文君","涂權吉","呂玉玲","黃仁","黃建賓","廖先翔","徐欣瑩","邱鎮軍","陳超明","陳雪生","顏寬恒","廖偉翔","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邱若華","盧縣一"],"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9","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第三項。\n\n二、依現行法制，依本法被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數，直至停聘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者，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惟教師薪資由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及職務加給構成，且停聘亦影響獎金、休假等權益事項，僅補發本薪顯然未能妥善保障教師權益，由教師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及損失，實不合理。\n\n三、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且未受處分並恢復聘任之教師既係因配合調查遭停聘，理應恢復相關待遇權益。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亦應補發加給及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修正":"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加給並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待遇；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加給並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