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7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23","last_time":"2026-01-27","meet_id":"院會-11-4-19","laws":["01258"],"mtime":"2026-02-03T12:16:3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72","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盧縣一等19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花東地區陸上交通公路部分仍屬不便，前往西部都會區最便捷之方式僅能依賴鐵路，惟其基礎建設韌性脆弱，一旦遭遇地震或颱風等天災，路線及運能十分容易中斷，嚴重阻礙花東地區民眾通行往返。為避免花東地區成為交通運輸孤島，應強化空中運輸之便利性，以彌補現階段路上交通建設之不足，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明定獎助經營花東地區之航空業者及航空、鐵公路大眾運輸票價補貼之額度與財源，並授權交通部訂定子法。\n二、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依本法規定，國庫自110年度以後不再撥補經費，致近年來基金規模持續縮減，使用日益受限，且花東地區第四期（113至116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即將屆滿，屆時基金賸餘預估將短絀六十億元，恐難支應後續必要之建設，影響區域發展。為使花東地區發展得以持續獲得經費挹注，爰修正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要求政府每年應編列三十億元撥入基金，使定期撥補至合理比例，使基金穩定運作，以確保花東建設得以持續推動。","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盧縣一"],"連署人":["許宇甄","張嘉郡","柯志恩","張智倫","廖先翔","黃健豪","林思銘","王育敏","萬美玲","鄭正鈐","楊瓊瓔","廖偉翔","陳超明","林德福","徐欣瑩","洪孟楷"],"對照表":[{"law_id":"01258","law_name":"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明定，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臺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n\n三、本條例現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惟花東地區陸上交通公路部分仍屬不便，前往西部都會區最便捷之方式僅能依賴鐵路，惟其基礎建設韌性脆弱，一旦遭遇地震或颱風等天災，路線及運能十分容易中斷，嚴重阻礙花東地區民眾通行往返。為避免花東地區成為交通運輸孤島，應強化空中運輸之便利性，以彌補現階段路上交通建設之不足。\n\n四、參酌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爰於第一項明定獎助經營花東地區之航空業者及票價補貼之額度與財源，並於第二項授權交通部訂定子法。","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中央政府應獎助經營花東地區之民用航空運輸業，對於往返花東搭乘航空器、鐵路或其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之花東居民，應補貼票價，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所需獎助或補貼之經費，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支應。\n\n前項獎助及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n\n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n\n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其他收入。\n\n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1258:01258:2011-06-13-制定:12","說明":"一、修正第二項第一款。\n\n二、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依本法規定，國庫自110年度以後不再撥補經費，致近年來基金規模持續縮減，使用日益受限，且花東地區第四期（113至116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即將屆滿，屆時基金賸餘預估將短絀六十億元，恐難支應後續必要之建設，影響區域發展。\n\n三、為使花東地區發展得以持續獲得經費挹注，爰要求政府每年應編列三十億元撥入基金，使定期撥補至合理比例，使基金穩定運作，以確保花東建設得以持續推動。","修正":"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n\n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中央主管機關每年編列三十億元預算撥入。\n\n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其他收入。\n\n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