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7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0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2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8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640000"}],"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23","last_time":"2026-04-08","meet_id":"院會-11-4-19","laws":["01734"],"mtime":"2026-04-09T12:18: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76","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萬美玲、羅智強、廖偉翔等18人，鑑於教師停聘制度係屬程序性保障措施，並非懲戒本質，倘教師於停聘後經查證並無可歸責事由，且最終回復聘任，其停聘期間所生之待遇落差，應予合理填補。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就本薪補發為規定，未能完整反映教師固定薪資結構，易生權益不周之虞。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回復聘任教師之停聘期間，應就其固定性待遇一併補發，以完善制度並維護教師基本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具穩定性之各項固定給付所構成，該等給付為教師專業投入與教學研究之對價，教師之整體薪資結構具有長期性與連續性，應受完整保障。\n二、教師因法定事由遭停聘，於調查或程序進行期間，係基於制度設計暫停職務，而非教師拒絕或怠於履行教學義務。倘事後確認停聘原因消滅，且教師未受解聘或停聘處分，即應回復其原有法律地位，並使其待遇回歸正常。\n三、依民法有關僱傭關係之基本法理，受僱人於非可歸責自身之情形下，縱未實際提供勞務，仍不當然喪失請求報酬之權利。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亦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停聘原因消滅後，如未再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而獲回復聘任，其停聘期間未支領之待遇，基於權益保障，應予以補發。\n四、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教保服務人員涉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是以，同樣是校園內的教保員、助理員等教育人員，相同情形是補發全部薪資，正職教師不應該僅能支領本薪，應補發「教師待遇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薪給所定義之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n五、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補發本薪，為落實程序正義、衡平教師權益，並避免停聘制度衍生不必要之經濟懲罰效果，爰提出本修正草案，於教師回復聘任後，應補發全數薪給，即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以補強現行法制。","提案人":["柯志恩","萬美玲","羅智強","廖偉翔"],"連署人":["賴士葆","黃建賓","陳超明","林思銘","林德福","游顥","牛煦庭","翁曉玲","羅廷瑋","邱鎮軍","林沛祥","邱若華","洪孟楷","高金素梅"],"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9","說明":"一、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具穩定性之各項固定給付所構成，該等給付為教師專業投入與教學研究之對價，教師之整體薪資結構具有長期性與連續性，應受完整保障。\n\n二、教師因法定事由遭停聘，於調查或程序進行期間，係基於制度設計暫停職務，而非教師拒絕或怠於履行教學義務。倘事後確認停聘原因消滅，且教師未受解聘或停聘處分，即應回復其原有法律地位，並使其待遇回歸正常。\n\n三、依民法有關僱傭關係之基本法理，受僱人於非可歸責自身之情形下，縱未實際提供勞務，仍不當然喪失請求報酬之權利。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亦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停聘原因消滅後，如未再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而獲回復聘任，其停聘期間未支領之待遇，基於權益保障，應予以補發。\n\n四、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教保服務人員涉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是以，同樣是校園內的教保員、助理員等教育人員，相同情形是補發全部薪資，正職教師不應該僅能支領本薪，應補發「教師待遇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薪給所定義之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n\n五、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補發本薪，為落實程序正義、衡平教師權益，並避免停聘制度衍生不必要之經濟懲罰效果，爰提出本修正草案，於教師回復聘任後，應補發全數薪給，即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以補強現行法制。","修正":"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