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77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23","last_time":"2026-01-27","meet_id":"院會-11-4-19","laws":["01126"],"mtime":"2026-02-05T12:15: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7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78","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林沛祥、羅智強等17人，有鑑於現行《老人福利法》針對無障礙環境之規範，多著重於硬體設施改善，缺乏相關友善關懷及耐心協助等軟性的支持性服務，恐不利長者外出參與社交活動，促進其社會參與之意願，為營造友善的生活環境、鼓勵高齡長者社會參與，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目前《老人福利法》缺乏相關友善關懷及耐心協助等軟性的支持性服務規範，恐不利於高齡長者進行社會參與及生活復能。\n二、經查歐洲、日本為因應超高齡社會的來臨，皆於日常生活當中為長者提供友善的支持性服務，例如：荷蘭於連鎖超市創立「聊天結帳櫃檯」、英國於超市試行「慢購物」服務、日本於超市推出「特慢收銀」專櫃等，皆成功帶動長者重返賣場。\n三、為打造高齡友善之消費環境及服務措施、提高長者社會參與之意願，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人":["柯志恩","林沛祥","羅智強"],"連署人":["黃建賓","陳超明","林思銘","賴士葆","林德福","游顥","牛煦庭","翁曉玲","羅廷瑋","邱鎮軍","邱若華","洪孟楷","萬美玲","高金素梅"],"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n\n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n\n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n\n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30","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四款。有鑑於目前《老人福利法》缺乏相關友善關懷及耐心協助等軟性的支持性服務規範，恐不利於高齡長者進行社會參與及生活復能，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建構高齡友善之消費環境及服務措施。\n\n二、增訂第二項。關於高齡友善之消費環境及服務措施，其應具備之友善空間設施、同理心服務流程、相關人力之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修正":"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n\n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n\n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n\n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n\n四、建構高齡友善之消費環境及服務措施，促進老人於日常生活及公共空間中之自主活動及安全參與。\n前項高齡友善之消費環境及服務措施，其應具備之友善空間設施、同理心服務流程、相關人力之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