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7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23","last_time":"2026-01-27","meet_id":"院會-11-4-19","laws":["03134"],"mtime":"2026-02-05T12:15: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80","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為防止動物虐待，促進動物保護，解決當前動保執法困境，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虐待動物通報量年均破千件，然五年來判刑率僅0.3%，且2023年平均刑度僅3.4個月，顯示現有執法體系難以應對日益成長之動保案件。\n二、警察缺乏動保專業，動保員缺乏刑事執法權，導致案件在蒐證階段即面臨困境，造成證據不足、司法難以重罰。故應設置專任動保警察，結合「專業知能」與「刑事執法權」，以提升案件偵辦品質與司法公正性，有效杜絕虐待動物行為。","提案人":["廖偉翔"],"連署人":["蘇清泉","鄭正鈐","黃仁","陳菁徽","盧縣一","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葛如鈞","林思銘","林沛祥","羅智強","顏寬恒","廖先翔","黃建賓","魯明哲"],"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n\n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n\n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n\n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n\n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n\n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8-12-07-修正:40","說明":"一、鑑於現行動物保護執法體系存在權責失衡之困境：非專任動保警察雖具公權力，然普遍缺乏動物醫學知能與專業訓練，難以因應複雜之動保案件；而具備專業知識之動物保護檢查員則受限於法律授權，缺乏刑事偵查權與取證經驗。致使多數動保案件因證據保全不全，導致司法程序難以啟動或判決過輕，損及法律實效性。\n\n二、為彌補行政與偵查間之落差，並有效遏止虐待動物行為，亟需建立「專任動保警察」制度。透過制度化之專業培訓，確保案件偵辦兼具醫學專業與偵查知能，以提升司法審理之公正性與專業度。爰修正本條第六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設置專任動保警察，以強化動物保護之法律執行力。\n\n三、為有效解決因近年流浪動物群增加衍生的公共衛生與社會管理問題，除犬外，政府亦關注流浪貓族群控制，逐步建立流浪犬以外物種之可調節性的整體動物福利治理架構。","修正":"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n\n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n\n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n\n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動物保護警察協助。\n\n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設置專任動物保護警察，偵查動物保護相關犯罪及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其他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相關設置、執行與訓練辦法，由內政部會同農業部定之。\n\n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貓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