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8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20/LCEWA01_110420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20/LCEWA01_110420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0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2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640000"}],"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萬美玲","羅廷瑋","謝龍介","蘇清泉","葛如鈞","廖偉翔","黃健豪","羅智強"],"連署人":["邱鎮軍","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張智倫","高金素梅","涂權吉","林思銘","林沛祥","邱若華","柯志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30","last_time":"2026-04-08","meet_id":"院會-11-4-20","laws":["01734"],"mtime":"2026-04-09T12:17: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8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854","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羅廷瑋、謝龍介、蘇清泉、葛如鈞、廖偉翔、黃健豪、羅智強等19人，鑒於現行依法被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薪，直至停聘事由消滅，對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之教師，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然教師薪資組成係由本薪、學術加給與職務加給組成，現行法規僅補發本薪（年功薪），顯未保障教師權益，讓未受處分、回復聘任之教師自行吸收經濟損失，實不合理。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第二項及第三項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之教師，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亦應補發各項加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依法被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薪，直至停聘事由消滅，對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之教師，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然教師薪資組成係由本薪、學術加給與職務加給組成，現行法規僅補發本薪（年功薪），顯未保障教師權益，讓未受處分、回復聘任之教師自行吸收經濟損失，實不合理。\n二、此外，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且教師係因配合調查被停聘，而能補發本薪（年功薪）之教師，均為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之教師，不能將責任歸咎於教師，理應恢復教師權益。\n三、綜上所述，為保障教師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第二項及第三項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之教師，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亦應補發各項加給。","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9","說明":"一、鑒於現行依本法被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薪，直至停聘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之教師，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然教師薪資組成係由本薪、學術加給與職務加給組成，現行法規僅補發本薪（年功薪），顯未保障教師權益，讓未受處分、回復聘任之教師自行吸收經濟損失，實不合理。\n\n二、此外，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且教師係因配合調查被停聘，而能補發本薪（年功薪）之教師，均為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之教師，不能將責任歸咎於教師，理應恢復教師權益，爰於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中規定，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應補發加給。","修正":"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8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