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93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20/LCEWA01_110420_001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20/LCEWA01_110420_001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30","last_time":"2026-01-30","meet_id":"院會-11-4-20","laws":["05151"],"mtime":"2026-03-04T18:24: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93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939","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羅智強、蘇清泉、顏寬恒、林沛祥、陳菁徽等21人，鑒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為國家重要公共政策，政府近年持續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惟現行補助制度對不同教保服務型態之支持程度尚有落差，影響家長選擇權及幼教體系多元發展。為落實幼兒平等受教權、減輕家庭育兒負擔，並健全整體幼教生態，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型態理應多元並存，公立、準公共、非營利及私立幼兒園共同構成我國幼教體系，各自承擔不同功能與角色。政府推動公共化政策，目的在於提升整體服務量能與品質，而非以單一型態取代其他型態，政策設計應避免因補助結構失衡，間接排擠特定幼教型態之發展空間。\n二、回顧我國幼兒教育發展歷程，私立幼兒園為幼教體系之重要根基與起源，長期補足公共資源不足，承擔大量教保服務需求，對於幼教普及與家長多元選擇具有不可替代之功能，其存在與健全發展攸關整體幼教體系之穩定。\n三、現行制度下，接受公立、準公共及非營利幼兒園服務之幼兒，其家長實際負擔已大幅降低；惟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幼兒，目前每月僅能領取新臺幣五千元之育兒津貼，與實際教保費用間仍存在明顯落差，致使家長因經濟因素被迫放棄原有選擇，影響幼教型態多元發展，亦有失實質公平。\n四、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六款僅以授權命令方式規範補助事項，未就補助水準訂定法律原則，補助標準易隨政策調整而變動。爰明定補助原則與最低補助金額，確保政策穩定性，兼顧家庭負擔能力、家長選擇權及幼教體系之永續發展。","提案人":["徐巧芯","廖偉翔","羅智強","蘇清泉","顏寬恒","林沛祥","陳菁徽"],"連署人":["黃仁","陳雪生","翁曉玲","葉元之","盧縣一","鄭正鈐","廖先翔","羅廷瑋","牛煦庭","馬文君","洪孟楷","林倩綺","邱鎮軍","高金素梅"],"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9","說明":"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攸關幼兒身心發展與家庭安定，政府補助應具明確法源與穩定標準。現行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幼兒，每月僅領取新臺幣五千元津貼，與實際教保費用落差甚大，影響教保型態間之實質公平。爰明定私立幼兒園每位幼兒每月補助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落實普及、平價之教保服務政策。","修正":"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應補助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其中接受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服務者補助後，每月無須繳費；接受私立幼兒園服務者，每位幼兒每月補助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9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