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9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20/LCEWA01_110420_002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20/LCEWA01_110420_002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30","last_time":"2026-01-30","meet_id":"院會-11-4-20","laws":["01725"],"mtime":"2026-03-04T18:24: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9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951","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鑑於教育部體育署已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升格為運動部，從原三級機關晉升為二級部會直屬於行政院管轄，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變動，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葉元之"],"連署人":["盧縣一","賴士葆","謝龍介","陳雪生","廖先翔","陳玉珍","林沛祥","黃仁","羅智強","蘇清泉","林德福","黃健豪","黃建賓","張智倫","傅崐萁","涂權吉","馬文君"],"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3","說明":"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n\n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n\n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n\n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n\n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4","說明":"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運動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n\n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n\n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n\n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n\n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9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