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95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20/LCEWA01_110420_002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20/LCEWA01_110420_002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30","last_time":"2026-01-30","meet_id":"院會-11-4-20","laws":["03631"],"mtime":"2026-03-04T18:25: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95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952","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蘇清泉等18人，鑑於我國出生率持續低迷，為落實政府「0~6歲國家一起養」之政策精神，並鼓勵男性及女性受僱者共同分擔親職職責，降低家庭養育經濟壓力。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期限設定，雖已具備基礎保障，然對於長期投入家庭照顧之雙親而言，支持力度仍有調整空間。為引導家長實質參與育兒，並提升育嬰期間之生活穩定度並提高生育誘因，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設「育兒津貼加成機制」：凡父母雙方均依法領取滿六個月津貼者，得額外獲給各一個月之津貼補助。藉此機制促使照顧責任均衡分配，落實職場與家庭平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葉元之","蘇清泉"],"連署人":["羅智強","張智倫","盧縣一","廖先翔","馬文君","林沛祥","陳玉珍","林德福","傅崐萁","賴士葆","謝龍介","陳雪生","黃仁","黃健豪","黃建賓","涂權吉"],"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考量我國已步入極低生育率社會，少子化問題升格為國安層級風險，現有之社會保險體制應更具彈性以因應家庭育兒之多元需求。雖現行機制提供六個月津貼，然根據實務觀察，育嬰初期之經濟支持與陪伴時間，對於幼兒成長相當重要，現行制度之給付長度實有精進之必要，以銜接家庭托育需求。\n\n二、為破除「傳統性別分工」之框架，鼓勵另一半（非主要照顧者）積極投入育兒體系，本修正條文採取「獎勵性補助」邏輯。透過增訂雙親皆完成現行六個月領取額度後，各得再申領一個月津貼之機制，藉此強化父母共同負擔育兒責任之誘因，縮減家庭內部的親職落差，進而達成工作與家庭共融之政策目標。","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雙親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9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