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9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20/LCEWA01_110420_002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20/LCEWA01_110420_002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議案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1-30","last_time":"2026-04-21","meet_id":"院會-11-4-20","laws":["02591"],"mtime":"2026-04-17T21:16: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95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954","案由":"本院委員范雲、陳秀寳、蔡易餘等18人，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組織再造在即，婦女福利業務長期處於人力與預算不足、層級偏低之邊陲位置，且改組後若未同步提升機關定位，恐加劇資源稀釋與政策邊緣化，爰提出於組織調整過程中強化婦女業務之專責層級，並增補相應人力與預算配置，強化政策研究量能，延續並擴充以婦女為主體之跨體系創新服務，以符合CEDAW精神，並落實以婦女主體權利為核心之制度設計，爰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范雲","陳秀寳","蔡易餘"],"連署人":["吳沛憶","林楚茵","陳俊宇","羅美玲","徐富癸","何欣純","沈伯洋","賴瑞隆","黃捷","王世堅","王義川","王美惠","陳素月","陳冠廷","郭昱晴"],"對照表":[{"law_id":"02591","law_nam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n\n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n\n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law_content_id":"02591:02591:2018-05-29-修正:2","說明":"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組織再造在即，婦女福利業務長期處於人力與預算不足、層級偏低之邊陲位置，且改組後若未同步提升機關定位，恐加劇資源稀釋與政策邊緣化，爰提出於組織調整過程中強化婦女業務之專責層級，並增補相應人力與預算配置，以強化政策研究量能，延續並擴充以婦女為主體之跨體系創新服務，以符合CEDAW精神，並落實以婦女主體權利為核心之制度設計。","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n\n二、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業務之監理。\n\n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四、婦女權益保障、婦女福利服務、社會參與及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推動、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n\n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n六、護理政策、法令之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八、心理健康、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九、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口腔健康與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一、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9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