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9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20/LCEWA01_110420_002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20/LCEWA01_110420_002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first_time":"2026-01-30","last_time":"2026-01-30","meet_id":"院會-11-4-20","laws":["01744"],"mtime":"2026-03-04T18:25:0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9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968","案由":"本院委員游顥、廖偉翔等16人，鑑於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括及「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惟實務上，部分國立大學管理或使用之場地、設施係屬「實驗林」，且該等實驗林多為國有土地，其設置與使用本兼具國土保育、學術研究及地方公共利益等多重公共目的，然而，現行法制未就實驗林相關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之用途設有明確規範，致使相關收益未必回饋於實驗林所在地，亦未充分反映國有土地公共性及在地發展需求，顯具檢討與補充之必要，故此，為使國立大學運用國有實驗林所生之相關收入，得合理回饋於實驗林所在地，並促進當地人才培育、地方事務推動及區域永續發展等，爰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相關收入運用原則，以健全制度設計，落實公共資源公益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括及「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係指學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惟若該等場所或設施屬於實驗林，且該實驗林土地權屬國有者，其性質涉及國有財產使用及管理，非單純屬學校自行運用之校務資源，但現行法制未就其收入運用予以明確區隔，實具釐清之必要。\n二、國立大學校院對於前述屬於國有土地實驗林，依法僅為管理或使用機關，非所有權人，是以，因管理或使用該等實驗林所生「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其性質與一般校園場地設備收入有所區別，不宜概括納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尤不宜用於學校內部人事費用、講座經費、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出國旅費、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或租賃、新興工程，或其他與校務推動直接間接相關之支出項目，以免混淆國有財產管理與校務經費運用之界線。\n三、為兼顧國有土地公共性、實驗林設置目的及地方公共利益等，爰明定凡屬國有土地實驗林所生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應優先用於實驗林所在地之人才培育、地方事務推動、社區發展及其他與在地公共利益相關之用途，以落實國有財產公益性，並促進中央資源回饋地方與區域均衡發展。","提案人":["游顥","廖偉翔"],"連署人":["邱鎮軍","陳雪生","柯志恩","洪孟楷","林沛祥","邱若華","牛煦庭","羅廷瑋","羅智強","涂權吉","顏寬恒","林倩綺","鄭正鈐","陳菁徽"],"對照表":[{"law_id":"01744","law_nam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n\n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n\n(一)學雜費收入。\n\n(二)推廣教育收入。\n\n(三)產學合作收入。\n\n(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n\n(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n\n(六)受贈收入。\n\n(七)投資取得之收益。\n\n(八)其他收入。\n\n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law_content_id":"01744:01744:2015-01-23-全文修正:4","說明":"一、依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括及「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係指學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惟若該等場所或設施屬於實驗林，且該實驗林土地權屬國有者，其性質涉及國有財產使用及管理，非單純屬學校自行運用之校務資源，但現行法制未就其收入運用予以明確區隔，實具釐清之必要。\n\n二、國立大學校院對於前述屬於國有土地實驗林，依法僅為管理或使用機關，非所有權人，是以，因管理或使用該等實驗林所生「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其性質與一般校園場地設備收入有所區別，不宜概括納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尤不宜用於學校內部人事費用、講座經費、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出國旅費、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或租賃、新興工程，或其他與校務推動直接間接相關之支出項目，以免混淆國有財產管理與校務經費運用之界線。\n\n三、為兼顧國有土地公共性、實驗林設置目的及地方公共利益等，爰明定凡屬國有土地實驗林所生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應優先用於實驗林所在地之人才培育、地方事務推動、社區發展及其他與在地公共利益相關之用途，以落實國有財產公益性，並促進中央資源回饋地方與區域均衡發展。","修正":"第三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n\n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n\n(一)學雜費收入。\n\n(二)推廣教育收入。\n\n(三)產學合作收入。\n\n(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n\n(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n\n(六)受贈收入。\n\n(七)投資取得之收益。\n\n(八)其他收入。\n\n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n\n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收入來源屬於實驗林收入，學校應全數用於當地人才培育及地方事務等用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9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