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89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1/LCEWA01_110501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1/LCEWA01_110501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林沛祥","羅智強","廖偉翔"],"連署人":["黃建賓","陳超明","林思銘","賴士葆","林倩綺","游顥","林德福","羅廷瑋","邱鎮軍","洪孟楷","萬美玲","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1","laws":["04536"],"mtime":"2026-03-10T21:15: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96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969","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林沛祥、羅智強、廖偉翔等16人，鑒於酒後及施用毒品駕駛汽車肇事，致人死傷案件頻傳，且不乏累犯情形，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雖已就酒駕、毒駕行為設有刑責，惟在刑度結構、緩刑與易科罰金適用、累犯及致死重傷之加重規範等方面，難以形成嚇阻效果，為回應社會期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明確提高刑責，期能遏止酒駕、毒駕行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酒後或施用毒品駕駛，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將高度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其主觀惡性與可預見性均顯著高於一般交通過失事故。另實務上，酒駕、毒駕案件屢見再犯，甚至造成多人死傷，然現行刑度偏低，且緩刑、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適用比例偏高，致行為人對法律制裁之畏懼不足，難以發揮預防再犯之功能。\n二、為落實生命權保障，實有必要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明確提高基本刑度，針對酒駕及毒駕，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致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五年內再犯者，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其刑加重二分之一；行為人為職業駕駛者，其刑加重二分之一；其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得宣告沒收。\n三、2025年1至8月，全台酒駕事故共造成5,797人死傷，同期間酒駕死亡人數108人，近期又發生多起毒駕造成死傷案件，實令國人對此類案件深惡痛絕，爰有必要提高致死傷案件之法定刑下限，限制減刑與緩刑空間，確保刑責與實際危害相當，以回應社會對生命保障之期待。","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12-08-修正:227","說明":"一、酒駕與毒駕行為並非單純過失，而係明知酒精或毒品將嚴重影響駕駛能力之高度危險行為，尤其致人死傷時，其結果與一般過失行為有本質差異，爰提高法定刑下限，並明定累犯加重其刑，以加強嚇阻效果。\n\n二、修改第一項第二款文字為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足以影響駕駛能力之物質。\n\n三、致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n\n四、本條原第二項有關致人於死和致人重傷者，皆提高刑責，修改文字改為第二項和第三項。另新增第四項，明定五年內再犯者其刑加重二分之一，且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宣告緩刑。新增第五項行為人為職業駕駛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五、本條新增第六項，針對酒駕及毒駕者所駕之動力交通工具，得宣告沒收。","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足以影響駕駛安全之物質。\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犯前項之罪，致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犯第一項之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者，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其刑加重二分之一。\n\n犯本條之罪者，行為人為職業駕駛者，其刑加重二分之一。\n犯本條之罪者，其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得宣告沒收。"}]}],"first_time":"2026-02-24","last_time":"2026-03-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9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