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0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1/LCEWA01_11050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1/LCEWA01_11050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顏寬恒","陳玉珍","盧縣一","張智倫","陳超明","楊瓊瓔","萬美玲","葉元之","牛煦庭","蘇清泉","林德福","黃仁","馬文君","林沛祥","丁學忠","涂權吉","廖先翔","陳雪生","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1","laws":["03134"],"mtime":"2026-03-10T21:15: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04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044","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鑒於我國動物保護意識逐年提升，惟虐待動物事件仍屢見不鮮，顯示現行法制嚇阻效果尚有不足。復因中央主管機關組織改制，及實務上對嚴重虐待動物行為之認定與處罰，存有構成要件過苛、難以適用之問題，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制，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為農業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以維持法規體系一致性與明確性。\n二、現行第十條第三款，僅就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且伴隨虐待行為者加以規範，然近年實務上，仍有以娛樂、遊戲、廣告或宣傳等具營利或經濟性質之活動，利用動物進行交換、贈與，致生動物受虐情事，卻難以適用現行規定。爰修正第三款內容，明確將以娛樂、遊戲、廣告或宣傳等目的，造成動物受虐之相關行為，納入禁止範圍，以補強法制漏洞，周延動物保護規範。\n三、現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作為刑責成立要件，實務上判斷標準過於嚴苛，致多起顯有虐待情事之案件，因難以符合構成要件而無法成立處罰，甚至出現須待動物死亡後始能舉證之不合理結果，已偏離動物保護法保障動物生命與福祉之立法目的。爰改以「致動物肢體或器官功能損傷」作為要件，以提升法規適用之可行性。\n四、為回應實務上以藥物、槍械或其他凌虐方式，故意傷害甚至致動物死亡之嚴重案件，爰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刪除「複數動物死亡」之構成要件，並明確將以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之行為，納入加重處罰範圍，以強化刑責嚇阻效果，防止類似重大虐待行為反覆發生。","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5-01-23-修正:3","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已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為農業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現行":"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12","說明":"一、修正第三款。\n\n二、除既有賭博行為外，凡以動物作為娛樂、遊戲、廣告或宣傳等具營利或經濟性質之活動，致生動物受虐、交換或以贈與方式流轉者，均應明確列為禁止事項，以補強法制漏洞，周延動物保護之規範體系。","修正":"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遊戲、廣告、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一、隨著社會大眾對動物保護意識逐步提升，虐待動物事件仍不時發生，顯示現行制度之嚇阻效果有限。參考國際立法例，美國對嚴重虐待動物行為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日本亦規定最高五年徒刑或高額罰款，相較之下，我國現行刑責與罰金顯然偏輕，難以對潛在行為人形成實質約束，亦不利於落實動物保護之立法目的。\n\n二、現行條文以「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作為構成要件，判斷標準過於嚴苛且不易認定，致使多起明顯虐待行為難以成立處罰。部分執法機關或受委託團體，為求符合構成要件，反而須以犧牲受虐動物生命作為證據基礎，始得依法裁罰，此一結果顯然背離動物保護法保障動物生命與福祉之核心精神，故有檢討並修正相關規定之必要。","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或器官功能損傷。\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實務上不乏以藥物、槍械等高度危險手段，蓄意傷害甚至致動物死亡之案件，然現行規定以造成複數動物死亡作為構成要件，致部分嚴重個案難以獲得適當處罰。爰刪除該要件，並明確將以其他凌虐方式傷害動物之行為納入加重處罰範圍，以強化嚇阻效果，防止類似虐待行徑再度發生。","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或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first_time":"2026-02-24","last_time":"2026-03-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0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