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0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1/LCEWA01_11050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1/LCEWA01_11050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顏寬恒","陳玉珍","黃仁","盧縣一","張智倫","陳超明","楊瓊瓔","林德福","葉元之","牛煦庭","丁學忠","馬文君","林沛祥","陳雪生","廖先翔","魯明哲","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1","laws":["01230"],"mtime":"2026-03-10T21:15: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04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045","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鑒於《國民年金法》各項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年金相關基本保障金額，自施行以來已逾多年未隨物價變動調整，致實質保障效果逐年減損，難以回應弱勢民眾基本生活所需。為維護年金制度之實質保障功能，並使給付金額與實際生活成本變化相符，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調升相關給付金額並修正調整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來，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以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與第五十三條所定之各項金額，暨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均係依當時物價水準所訂定，其後迄今未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進行調整。\n二、近年整體物價水準持續攀升，基本生活相關支出顯著增加，上開年金給付金額未隨物價變動調整，已使其實質購買力明顯下降，影響老年及身心障礙者之基本生活保障，與國民年金制度作為社會安全網之立法目的未盡相符。\n三、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明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以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與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五千元；並將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六千七百十五元，以回應近年物價上漲情形，提升實質保障水準。\n四、現行規定每四年調整一次給付金額，未必能即時反映生活成本變動，爰一併修正調整機制，改為每三年定期檢討調整，並增訂當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之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三年期限之限制，以強化制度對物價快速變動之即時回應能力。","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來，老年年金加計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以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與第五十三條所定各項金額，暨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障與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迄今未配合物價變動進行調整。鑑於近年整體物價水準持續攀升，為維護請領本法相關給付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所需，實有檢討並調升前述年金給付金額之必要，並一併修正調整頻率，改為每三年定期檢討調整。\n\n三、增訂第二項，當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前項三年之限制，以回應實際生活成本變化。","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五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六千七百十五元；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前項三年之限制。"}]}],"first_time":"2026-02-24","last_time":"2026-03-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0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