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0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1/LCEWA01_11050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1/LCEWA01_11050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羅廷瑋","廖偉翔"],"連署人":["萬美玲","陳雪生","張智倫","葉元之","洪孟楷","盧縣一","牛煦庭","謝龍介","林沛祥","高金素梅","翁曉玲","羅智強","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1","laws":["01751"],"mtime":"2026-03-10T21:16: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0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051","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羅廷瑋、廖偉翔等16人，有鑑於近年家庭功能失衡、數位科技快速普及與青少年心理健康議題日益嚴峻，傳統家庭教育內涵已不足以因應現代風險，現行《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對學校推動家庭教育課程之規範，尚不足以回應現代家庭所面臨之多元風險，且缺乏明確之轉介與制度銜接機制。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家庭教育課程之現代化內容，並建立風險轉介與跨體系合作之法制基礎，落實社會安全網精神，以強化預防功能，同時避免過度擴張行政強制權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我國家庭型態日益多元，家庭支持功能承受顯著壓力，學生心理健康議題、情緒管理困難、親職功能弱化及數位媒體風險等問題，已成為影響兒童及少年健全成長之重要因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教育體系中，除具備學習功能外，亦是最早接觸並觀察學生生活與家庭狀況之關鍵場域，家庭教育課程及親職教育遂具有高度預防性與支持性意義。\n二、惟現行《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雖已規定學校每學年應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辦理親職教育，然對課程內容未為具體規範，致各校推動重點與品質差異甚大，難以因應現代家庭與社會風險之實際需求；另學校於課程或活動過程中，若發現學生或其家庭存在顯著身心健康、家庭支持不足或家庭暴力等風險情形，現行法制亦未明定後續處理原則，易造成通報與轉介責任不明，影響跨體系協作效能。\n三、此外，家庭教育之有效推動，仰賴具備專業知能之師資及穩定配套機制，現行規範對課程內容規劃、師資培訓、資源整合及成效評估，尚欠整體制度設計，致政策落實程度受限。爰本修正案在不改變家庭教育法原有立法目的之前提下，明確家庭教育課程之核心內容，納入倫理教育、家庭關係、心理健康支持、情緒管理及數位媒體素養等現代關鍵議題；同時建立學校於執行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過程中，發現風險情形時，依相關法令進行通報或轉介之法制依據，以銜接既有社政、衛政與教育體系，強化預防與支持功能，而非創設新的強制介入權限。\n四、並進一步透過中央主管機關之配套授權，整合課程內容規劃、師資培訓、資源整合及通報轉介協作事項，並建立課程成效評估及追蹤機制，以提升家庭教育政策之可執行性、責任治理及長期成效，健全我國家庭支持與兒少成長之法制基礎。","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n\n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13","說明":"一、近年來，我國家庭型態日益多元，家庭支持功能承受顯著壓力，學生心理健康議題、情緒管理困難、親職功能弱化及數位媒體風險等問題，已成為影響兒童及少年健全成長之重要因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教育體系中，除具備學習功能外，亦是最早接觸並觀察學生生活與家庭狀況之關鍵場域，家庭教育課程及親職教育遂具有高度預防性與支持性意義。\n\n二、惟現行《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雖已規定學校每學年應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辦理親職教育，然對課程內容未為具體規範，致各校推動重點與品質差異甚大，難以因應現代家庭與社會風險之實際需求；另學校於課程或活動過程中，若發現學生或其家庭存在顯著身心健康、家庭支持不足或家庭暴力等風險情形，現行法制亦未明定後續處理原則，易造成通報與轉介責任不明，影響跨體系協作效能。\n\n三、此外，家庭教育之有效推動，仰賴具備專業知能之師資及穩定配套機制，現行規範對課程內容規劃、師資培訓、資源整合及成效評估，尚欠整體制度設計，致政策落實程度受限。\n\n四、爰本修正案在不改變家庭教育法原有立法目的之前提下，明確家庭教育課程之核心內容，納入倫理教育、家庭關係、心理健康支持、情緒管理及數位媒體素養等現代關鍵議題；同時建立學校於執行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過程中，發現風險情形時，依相關法令進行通報或轉介之法制依據，以銜接既有社政、衛政與教育體系，強化預防與支持功能，而非創設新的強制介入權限。\n\n五、並進一步透過中央主管機關之配套授權，整合課程內容規劃、師資培訓、資源整合及通報轉介協作事項，並建立課程成效評估及追蹤機制，以提升家庭教育政策之可執行性、責任治理及長期成效，健全我國家庭支持與兒少成長之法制基礎。","修正":"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其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內容，應包括親職教育、倫理教育、家庭關係、心理健康支持、情緒管理、數位媒體素養與網路安全等相關事項。\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實施前項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或親職教育過程中，發現學生或其家庭有顯著身心健康、家庭支持不足、家庭暴力風險或其他影響學生健全成長之風險情形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通報或轉介社政、衛政、教育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處理。\n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n\n前三項課程內容規劃、師資培訓、資源整合及通報轉介協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與學校，並應建立課程之成效評估及追蹤機制。"}]}],"first_time":"2026-02-24","last_time":"2026-03-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0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