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0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1/LCEWA01_11050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1/LCEWA01_11050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欣瑩","羅智強","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許宇甄","張智倫","葉元之","洪孟楷","邱鎮軍","牛煦庭","邱若華","馬文君","謝龍介","羅廷瑋","林倩綺","廖先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1","laws":["05400"],"mtime":"2026-03-10T21:16:0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0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053","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羅智強、林沛祥、廖偉翔等16人，鑑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以來，偏遠地區學校於分級認定、師資留任、數位教育支持、行政彈性措施及學生住宿交通補助等面向，仍存在制度闕漏，影響教育公平與政策成效，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偏遠地區學校認定標準、師資支持與職涯發展、教育支持措施、行政程序保障及補助最低標準予以補強，以確保偏遠地區學生受教權，提升教育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制定之目的，在於確保偏遠地區學生之受教權，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並穩定偏遠地區學校之師資與教育品質。惟本條例施行以來，隨著少子化趨勢加劇、教師流動頻繁、數位學習成為教育常態，以及偏遠地區學校型態日益多元，現行法制於實務運作上逐漸顯現制度性不足。\n綜合教育現場反映、學界意見，現行條例主要問題包括：偏遠地區學校之分級與認定標準過於抽象，影響資源配置之公平性與一致性；師資政策偏重人力補足，欠缺長期職涯發展與專業支持機制，致留任誘因不足；教育支持措施仍以硬體補助為主，未能充分回應數位落差、混齡教學與差異化學習之實務需求；校長延任、教師合聘及分校設置等行政彈性措施，缺乏明確程序與評估機制，易引發治理與勞動權爭議；學生住宿與交通補助亦欠缺最低保障標準，實際負擔仍高度依賴地方財政能力。\n爰此，本修正案在原條例立法精神之前提下，採取制度補強之方式，透過明確化認定標準、強化師資專業支持、擴充教育支持內涵、補足行政程序保障，並建立基本補助底線，以提升偏遠地區教育政策之可執行性、穩定性與長期成效。","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n\n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n\n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4","說明":"一、現行條文對偏遠地區學校分級與認定標準規定過於概括，致地方政府認定標準不一。\n\n二、明定應考量之客觀指標，並授權中央統一訂定標準，有助提升資源配置公平性與透明度。","修正":"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n\n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依其偏遠程度予以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至少應包含通學交通條件、學生人數、師資穩定度、數位網路環境及社會經濟指標等客觀因素，並每三年檢討之。\n\n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規定偏重師資補足，欠缺對於師資的長期專業支持。\n\n三、明定師資專業發展與職涯支持為法定責任，俾有助提升留任率與教學品質。","修正":"第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主管機關，針對偏遠地區學校教師，規劃並推動師資支持及專業發展方案，包括進修補助、專業研習、教學輔導、職涯諮詢及其他必要措施。\n\n前項方案，應以提升教師留任意願及教學品質為目標，並定期檢討其成效。"},{"現行":"第九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n\n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n\n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n\n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n\n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n\n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n\n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n\n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n\n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9","說明":"一、偏遠地區教育挑戰，除現行法各款外，數位與教學型態問題，亦應受同樣重視與協助，爰增訂第三款，擴充支持內涵，以回應實務需求。\n\n二、配合第三款增訂，現行條文第三款至第七款移列為第四款至第八款，文字未修正。","修正":"第九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n\n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n\n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n\n三、補助數位學習資源、網路環境改善、混齡教學支援、差異化學習輔導。\n四、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n\n五、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n\n六、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n\n七、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n\n八、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n\n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現行":"第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n\n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n\n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n\n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n\n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n\n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n\n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n\n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n\n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12","說明":"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之設置，攸關學生受教權與地方資源配置，應充分考量學生利益。且應明定評估與程序，俾有助提升決策透明度。","修正":"第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n\n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n\n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n\n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n\n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n\n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n\n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n\n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n\n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n\n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時，應考量學生人數、通學安全、交通距離及家長意見，並建立公開評估程序。"},{"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補助標準不一，易產生城鄉差距，應設置最低補助保障，有助確保基本就學權益。","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對偏遠地區學生之住宿及交通補助，應訂定最低補助標準予以補助，以減輕學生及家庭之經濟負擔。"}]}],"first_time":"2026-02-24","last_time":"2026-03-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0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