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23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1/LCEWA01_11050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1/LCEWA01_11050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1","laws":["05400"],"mtime":"2026-03-10T21:16: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23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239","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健全偏遠地區學校久任獎金制度，完善適用對象，將教練及護理人員納入鼓勵久任之激勵措施範圍，並明確其連續服務年資之計算方式，以強化整體人力留任誘因，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偏遠地區學校因地理環境、交通條件及生活機能等因素，長期面臨人力留任不易之結構性問題，現行制度已依《教師待遇條例》，對校長及教師給與久任獎金及相關激勵措施，並將部分非教師人員納入準用，以提升整體留任誘因。\n二、惟偏遠地區學校之教練及護理人員，於學生安全、健康照護及校園運作中具關鍵角色，實務上同樣承擔高度責任，且面臨人力流失與久任困難之情形，然現行法制尚未將其納入久任獎金適用對象，致激勵機制未臻周延。\n三、為使偏遠地區學校人力留任制度更臻完整，爰修正第二十一條，將教練及護理人員納入準用久任獎金及相關激勵措施之範圍，以強化整體人力穩定。\n四、為合理評價教練及護理人員於同一學校持續服務之客觀事實，避免僅因法規修正時點不同而中斷年資計算，致生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明定其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後，在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之年資，得作為適用修正後久任獎金制度之計算基礎予以併計，以落實鼓勵久任之立法目的。\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n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n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說明":"一、偏遠地區學校因地理環境、交通條件及生活機能等限制，長期面臨人力留任不易之結構性問題，現行法制已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給與校長及教師久任獎金及相關激勵措施，並於第二項規定將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納入準用範圍。惟偏遠地區學校之教練及護理人員，長期承擔學生安全、健康照護及校園運作等重要職責，於實務上同樣面臨人力流失與久任困難，然現行規定尚未納入久任獎金適用對象，致激勵機制未臻完整，爰修正第二項，將教練及護理人員一併納入準用範圍，以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整體人力留任誘因。\n\n二、本次修正增列教練及護理人員準用久任獎金相關規定，並明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前後，其於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之年資得予併計，係就其持續服務之客觀事實予以完整評價，避免僅因法規修正時點不同而中斷年資計算，致生不合理之差別待遇。\n\n三、前揭年資併計之規定，係就修正後久任獎金制度下，教練及護理人員年資計算方式加以明確，確認其於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之年資得予併計，作為適用修正後教練與護理人員領取久任獎金之計算基礎。該規定並未當然變動修正前已確定之法律關係，僅以過去之事實（年資）作為計算基礎，尚不生法規溯及既往適用之問題，有助於落實鼓勵久任之立法目的。","修正":"第二十一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n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練及護理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n\n前項條文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前後，教練、護理人員於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年資予以併計。"}]}],"first_time":"2026-02-24","last_time":"2026-03-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2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