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2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1/LCEWA01_11050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1/LCEWA01_11050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及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1","laws":["02017"],"mtime":"2026-03-10T21:16: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24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24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交通違規罰鍰收入75%分配予地方，其中卻僅有12%作為道安改善或交通執法用途，而警政署所屬機關之罰鍰收入，更完全無須投入道安改善，揆諸現有之《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屬行政規則，法位階過低、強制力不足，難以確實要求政府將交通罰鍰確實反饋於道路安全改善，長遠無助我國行人地獄惡名之改善，故為落實人本交通精神，大幅提高罰鍰比例分配用於道安改善、宣導與教育，並使交通執法獎勵與罰鍰收入脫鉤，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及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及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n\n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12","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鑒於本次草案將現行《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部分規定事項，改於本條例中予以明文規範，故配合第九條之二、第九條之三之新增，予以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修正":"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n\n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除本條例規定外，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交通違規罰鍰處罰之目的，旨在透過罰鍰降低國民違規比例，並應專款專用於交通改善，以實踐人本交通政策目標；然目前交通罰鍰分配後使用於道安改善部分卻嚴重不足，且因現行《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下稱系爭辦法）乃為行政規則，法律上強制力有所不足，故為確保「取之於違規、用之於道安」之精神落實，實有將系爭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之必要。\n\n三、復審酌交通罰鍰之分配，涉及高額歲入分配及重大公益用途，如按照現行制度，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以行政規則規範，恐難確保罰鍰分配之穩定性與透明度，爰以法律明文將分配及提撥比例改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定之，使其具有更高之法律約束力及明確性，以利民主法治社會之公眾監督。","修正":"第九條之二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分配，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應依一定比例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n\n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舉發案件，應依一定比例分配予各處罰機關。\n\n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案件，應依一定比例分配予各處罰機關及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n\n四、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案件，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n\n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罰鍰，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之。\n\n前項第一款之罰鍰分配比例，應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原先《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雖就地方政府舉發案件之罰鍰收入，分配給地方政府75%，但於運用部分，卻僅規範地方政府應至少提撥12%罰鍰收入於道安改善與交通執法使用；至於中央警政署之罰鍰收入，甚至毋庸投入作為道安改善，交通違規罰鍰收入之運用比例明顯不足以應付社會對於人本交通落實之需求與急迫性。交通罰鍰成為政府小金庫，亦已脫離交通罰鍰應作用於改善交通安全本意；故為維護交通秩序與社會公益，確保交通罰鍰能確切落實於翻轉我國「行人地獄」惡名，保障我國用路人之交通安全，爰大幅提高罰鍰比例分配應用於道安改善，並參考《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之意旨及該法第二章各條文內容，強制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政署之交通罰鍰收入應運用於指定項目，先予敘明。\n\n三、又，交通罰鍰收入，除依法解繳國庫及分配市庫部分，另有分配予各處罰機關使用；惟分配於各處罰機關使用之罰鍰收入，除應用於交通罰單行政作業外，尚有部分歸屬於交通執法人員獎勵金。審酌政府交通罰鍰年年增加，對於交通道安改革卻進展緩慢。為確保交通罰鍰之收入全額投入於用路人權益保障，應將相關交通執法獎勵與罰鍰收入脫鉤，政府如有獎勵執法人員之必要，應自行於權責內另行訂定辦法及編列預算，以確保罰鍰收入全數應用於道安改善。","修正":"第九條之三　依前條分配之罰鍰收入，應依下列方式運用：\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提撥百分之七十五作為交通安全改善經費，並依下列指定用途使用：\n\n(一)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措施及提升道路安全環境。\n\n(二)完備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制及相關管理措施。\n\n(三)提升汽車運輸業營運安全、健全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法規及強化汽車運輸業安全治理。\n\n(四)充實與型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擴大提供各教育階段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等相關費用。\n\n(五)健全及完善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n\n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依下列指定用途使用之：\n\n(一)協助交通安全之維護與宣導、講習等相關事項。\n\n(二)完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及提升交通事故處理效率相關事項。\n\n(三)交通安全管制設施管理相關事項。\n\n三、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配之罰鍰收入，應依其隸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運用。\n\n本條例之罰鍰收入，不得作為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之獎勵使用；道路交通安全人員之獎勵，應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訂定辦法並編列預算。"}]}],"first_time":"2026-02-24","last_time":"2026-03-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2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