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2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1/LCEWA01_11050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1/LCEWA01_11050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會期":"11-05-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2-24","2026-03-03"],"會議代碼":"院會-11-5-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慧洳","陳清龍","王安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1","laws":["01189"],"mtime":"2026-03-10T21:16: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2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241","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促使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能實質反映於醫事人員薪資水準，避免健保資源僅停留於醫療機構帳面，並強化保險人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間之公共責任關係，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醫事人員薪資達一定標準，列為保險人與特約機構續約之條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健保特約及續約制度，尚未將醫事人員薪資水準作為特約條件，致部分醫事服務機構未能將健保給付合理反映於醫事人員薪資，不利醫事人員勞動權益保障。\n二、為促使健保資源回饋於醫事人員薪資，並確保醫療服務品質，爰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醫事人員月投保薪資未達一定標準者，列為不予特約之條件，並授權主管機關每年召集相關團體及專家協商訂定該一定標準，以兼顧合理性、彈性及制度穩定性。","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醫事服務機構，限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73","說明":"一、關於保險人與特約機構續約之條件，以《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定之，其謂：「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效期期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未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特約時，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一、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二、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或曾受違約記點，已完成改善。三、特約期間曾受停約，期滿後已完成改善。四、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其罰鍰已繳清。五、未有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四十五條所定情事。」\n\n二、為提升醫事人員薪資，並使醫事人員薪資達一定之水準，應將「醫事人員薪資應達一定標準，作為保險人與特約機構續約」之條件，爰應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增訂第六款，即「未有醫院醫事人員月投保薪資未達最低基本工資兩倍（註：兩倍為舉例），診所醫事人員月投保薪資未達最低基本工資一點五倍（註：一點五倍為舉例）」者，保險人始得與該機構續約。\n\n三、為促使主管機關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中，將「醫事人員薪資應達一定標準，作為保險人與特約機構續約」之條件，乃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增訂「醫事人員月投保薪資未達一定標準，應列為第一項不予特約之條件」此一強制性規定。\n\n四、為反映醫事人員薪資之合理性與客觀性，又為因應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及調薪等因素，所謂一定標準，主管機關應每年召集醫事團體、護理團體與醫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協商定之，爰增訂第四項規定。","修正":"第六十六條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醫事服務機構，限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n\n醫事人員月投保薪資未達一定標準，應列為第一項不予特約之條件。\n前項一定標準，主管機關應每年召集醫事團體、護理團體與醫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協商定之。"}]}],"first_time":"2026-02-24","last_time":"2026-03-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2410000/details"}